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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这项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厘清税收协定的目的和税收协定的法律性质,为 我国缔结和执行国际税收协定提出一些建议,从而使我国在新的国际税收环境 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以充分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 全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的是税收协定的起源、概念和内容,为全文的展开奠定理论 基础。同时,本部分对税收协定的发展趋势,特别是多边发展趋势及出现的电子 商务等新问题,也进行了讨论。 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问题。国际税收协定具有双 重性质。一方面,这类协定是国家间缔结的有关税收管辖权划分的国际协定。 另一方面,它是缔约国国内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国际税收协定和国内 税法,都体现本国的意志,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两者是互补的关系。国际税 收协定是国内税法的延伸和发展,不存在主次之分。在这一部分,本文通过对 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和名称的分析,从法理上解析国内法与税 收协定的法律关系,为下面分析“如何在我国的税收协定执行中,正确处理我 国国内法与税收协定的法律关系”问题,提供论据基础。 第三部分基于对缔结税收协定的目的具体分析,较为深入地探讨了我国缔 结税收协定的目的。这是本文的重点之一。国际税收协定的作用一般认为是比 较单纯的,即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消除跨国纳税人的不合理负担。事实上,由 于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所处的阶段不同,所以在侧重点上还是有所不同的。对 于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国际税收协定的设计、谈判与签订,还必须考 虑尽可能吸引投资的目的。税收协定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意味着基本的法制 环境;这是良好投资环境的标杆,因此对鼓励和保障外国投资作用显著。我国 税收协定谈判正是在这些复杂的利益驱动下进行的。由此可见,只有周到地了 解、剖析税收协定的全部作用,只有充分照顾到上述方方面面的所有要求,我 们才能设计出更合理更有效的国际税收协定,才能在相关谈判和缔约中更好地 维护我们的国家利益。 第四部分是面对全球化的背景以及国际税收协定发展的新趋势,本文研究 了我国执行税收协定应当何去何从的问题,并针对不同的具体情况,提出了相 应的解决方法和合理化建议。 首先,本文强调对以往的协议要定期修改。由于经济环境不断变化,而税 收协定的内容却又相对滞后,如果对税收协定的内容不进行定期的调整,就会 影响甚至严重阻碍缔约国双方的经济往来。因此应对税收协定进行定期的修订 非常重要。惟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税收协定的基本目标。关于税收协定修订范 本的选择问题。传统上我国是借鉴联合国范本,但是这种做法已经难以适应时 代的发展。本文认为,由于联合国范本有 自身的缺陷,而经合组织范本更新速 度很快,对范本的修改更具前瞻性,加上我国经济形势的转变,越来越多的企 业通过对外投资融入国际分工,所以这一传统的做法必须改变。 其次,税收协定是否应该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问题。本文依据香港是“避 税港”的特点,以及国际税法的惯例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分析得出,从 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来看,目前要把国际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扩大至香港,无 论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还是缔约国另一方都不会同意的,所以税收协定暂时 不应适用于特别行政区。 然后,本文针对税收协定在国内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税务人员执法问题,并 在分析税收协定宣传的重要性的基础上,提出了几点建议。作者注意到,我国 的税收执法人员往往缺乏国际税收协定有关知识。这就给相关的纳税者滥用税 收协定,从而成功地避税、逃税,提供了可乘之机。另一方面也不难看到,由 于在实际工作中刻意强化国内税法、征管法对纳税人的规范作用,我国常常忽 视税收协定的协调作用,由此引发的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时有发生。因此本文 主张,国际税收管理机构的专门化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同时,我国税务执法人 员的专业素质也急待提高。其次,本文建议加强对纳税人国际税收协定的宣传, 让他们知道如何利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利益,避免为此付出了高昂的代价。这 样才能使国家利益免受损害,才能使我国 “走出去”的那些企业在海外不会遇 到有悖于税收协定的征税或税收歧视。 接着,从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角度,本部分探讨了我国对外税收协 定的转化,以及在国内适用所要遵循的程序。虽然我国没有把国际法优越于国 内法列入宪法,但基于“条约必守”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中国在一些具体的国 内立法中,一般都确认条约规定具有优先于国内立法的地位,如《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就在立法上确认了我国坚持 税收协定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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