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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农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1)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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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2021)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险,依主险

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

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事故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

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

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

后,对其余金额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

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

满次日起计算,最长以90日为限。

3、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责任以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

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除人已经

从社会或任何第三方(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

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

用,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六条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事项如下:

1、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2、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

1、非因主险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2、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

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3、一般体检、疗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4、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下且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

5、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以及被保险人的误工补贴费;

6、投保前已有残疾、疾病的治疗和康复。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八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附加险保险金额由投保

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主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中免赔额、赔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一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

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

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

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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