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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农险旅行社责任保险附加游客意外医疗费用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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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旅行社责任保险附加游客意外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在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

加险。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

加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

故的,保险人按下列约定对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发生的医疗及看护费用负责赔偿: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公立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

在扣除每人1000元人民币免赔后,在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的范围内按80%比例进行赔偿;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

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每人

100元免赔额后,在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的范围内按80%比例进行赔偿;

(三)保险期间届满时旅游者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情况延长:

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最多延长15日;住院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

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多延长60日。但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间不能超过自保险事

故发生之日起90日。

(四)符合第(一)、第(二)或第(三)项条件住院治疗,经医生认定,确需他人看护的,

保险人对且仅对其一名看护人的食宿费在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范围内按以下标准给付看护保险

金:境内治疗每天限额50元,境外治疗每天限额150元人民币,最长给付30天。

(五)对每一旅游者一次或者累计赔付的医疗和看护费用达到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时,本保

险合同项下的对该旅游者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三条因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造成旅游者支出医

疗及看护费用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起迄

第四条保险人承担本附加险合同项下保险责任的期间为被保险人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

约定的旅行时间,以被保险人提前申报的组团清单所载明的旅游行程起迄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五条被保险人应在其负责接待的旅游者出行前将组团清单发送给保险人,列明每个

旅游者的姓名、年龄、国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旅游行程起迄时间及其他基本信息,

作为保险人确定应付保险费和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

其他事项

第六条释义

1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

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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