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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农险机动车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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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机动车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机动车辆停车场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均可作

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列明的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的机动车辆停车场内,

因被保险人的过失导致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外界物体倒塌或碰撞、空中物体坠落;

(三)他人恶意行为;

(四)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满三个月未查明

下落的。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

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车辆使用人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雷击、暴风、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

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间接损失;

(五)车内装载、携带的物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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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七)车辆本身的缺陷或进场前已发生的损失;

(八)未交付停车费或无停车凭证的车辆的损失;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个车位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

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

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

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

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

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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