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管理制度.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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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执业药师的管理,提高药学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执业药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在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从事药学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执业药师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原则;

(三)注重实际能力、注重职业道德原则;

(四)终身学习、持续发展原则。

第四条执业药师管理工作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管理工作。

第二章执业药师资格

第五条执业药师资格分为两个级别:初级、中级。

第六条申请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药学、中药学、医学等相关专业学历;

(二)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三)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为药学、中药学两个专业,考试科目包括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第八条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时间为每年一次。

第九条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有效期十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持证人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并按规定换发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第三章执业药师注册

第十条执业药师注册分为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

第十一条首次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在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从事药学服务;

(三)身体健康,具备独立从事药学服务的能力。

第十二条延续注册应当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提出,经审核合格后予以延续。

第十三条变更注册包括以下情形:

(一)变更执业单位;

(二)变更执业范围;

(三)变更执业地点。

第十四条注销注册包括以下情形:

(一)辞职、退休、离职;

(二)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由所在单位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予以注册。

第四章执业药师职责

第十六条执业药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药品法律法规,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二)参与药品采购、储存、配送、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三)指导患者合理用药,提高患者用药安全;

(四)开展药学咨询服务,提供药学信息;

(五)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六)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患者权益。

第五章执业药师管理

第十七条执业药师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

第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药学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负责药品的采购、储存、配送、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管理。

第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执业药师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障执业药师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执业药师的管理,定期对执业药师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执业药师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执业药师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第二十三条执业药师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学分不少于15学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执业药师违反本制度,依法给予警告、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等处罚。

第二十五条执业药师因违法违纪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执业药师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执业药师管理,提高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药品经营、使用和研发活动的执业药师。

第三条执业药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

(二)分级分类,分类指导;

(三)强化责任,严格考核;

(四)持续改进,提升素质。

第二章执业药师资格

第四条执业药师资格分为执业药师和助理执业药师两个等级。

第五条申请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药学、中药学等相关专业学历;

(二)通过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等相关专业学历后,从事药学、中药学相关工作满三年;

(四)身体健康,具备从事药学、中药学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申请助理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药学、中药学等相关专业学历;

(二)通过国家助理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等相关专业学历后,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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