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光安全评价.docxVIP

  1. 1、本文档共4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协调会

ICH三方协调指导原则

药物光安全评价

S10

现行第四阶段版本

2013年11月13日

按照ICH程序,本指导原则由相应的ICH专家工作组制定,并经监管各方征求了意见。在ICH进程第四阶段,最终草案被推荐给欧盟、日本和美国的监管机构采纳。

S10

文件历史

编码

历程

日期

S10

指导委员会批准进入第二阶段,并发布公开征求意见

2012年11月15日

第四阶段版本

S10

指导委员会批准进入第四阶段,并推荐给ICH三方的监管机构采纳

2013年11月13日

法律声明:本文件受版权保护,在始终承认ICH版权的前提下,基于公共许可可以使用、复制、在其他作品中引用、改编、修改、翻译或传播。如对本文件进行改编、修改或翻译,必须采取合理措施来清晰地标明、界定或其他方式标记对本文件做了改变。应避免对本文件的改编、修改或翻译由ICH认可或发起的任何误导。

本文件根据现有内容提供,不作任何保证。ICH或本文作者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使用本文件产生的索赔、损失或其他责任负责。

上述许可不适用于由第三方提供的内容。因此,对第三方拥有版权的文件需获得版权所有人的复制许可。

i

药物光安全评价

ICH三方协调指导原则

在2013年11月13日的ICH指导委员会会议进入ICH进程的第四阶段。本指导原则推荐给ICH三方监管机构采纳。

1.前言 1

1.1.目的 1

1.2.背景 1

1.3.范围 2

1.4.一般原则 2

2.光安全性评价的考虑因素 3

2.1.光化学性质 4

2.2.组织分布/药代动力学 4

2.3.代谢物 6

2.4.药理学特征 6

3.非临床光安全性试验 7

3.1.一般考虑 7

3.2.采用化学分析的光化学反应 8

3.3.体外光毒性试验 8

3.4.体内光安全性试验和全身用药 10

3.5.体内光安全性试验和皮肤用药 12

4.临床光安全性评估 13

5.评估策略 13

5.1.全身给药药物的技术要求 16

5.1.1.潜在光毒性评估 16

5.1.2.光毒性试验评估 16

5.2.皮肤给药药物的技术要求 18

5.2.1.潜在光毒性评估 18

5.2.2.光毒性及光过敏性试验评估 18

6.注释 19

7.术语 22

8.文献 23

1

药物光安全性评价

1.前言

1.1.目的

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是为支持药物临床试验或上市的光安全性评估推荐国际标准,促进技术要求的协调统一。其内容包括增加启动光安全评价的因素以及与ICHM3(R2)第14部分光安全性试验结合考虑(参考文献1)。本指导原则应减少各区域之间对光安全性评价技术要求出现实质性差异的可能性。

本指导原则分为几个部分:第2部分讨论光安全性评价的考虑因素;第3部分介绍目前的非临床光安全性试验方法,但不涉及具体的评价策略;第4部分介绍临床光安全性评估;第5部分介绍如何利用第2、3、4部分阐述的考虑因素和试验方法,评估全身给药或皮肤给药途径光安全性的策略。

根据3R原则(减少/优化/替代),尽量减少动物的使用,应考虑采用非动物试验的方法或以临床试验数据来评估光安全性。

1.2.背景

ICHM3(R2)为药物研发相关的光安全性评估实施时间提供了指导性意见:建议进行潜在光毒性的初步评价,必要时,应在大样本受试者应用的临床试验(III期)开展前进行试验评估。ICHS9也介绍了肿瘤药物光安全性试验的实施时

2

间。但ICHM3(R2)和ICHS9均未提供有关试验方案的具体信息。ICHS10包括了进行光安全性试验合理性和可能的评估方案内容的具体细节。

1.3.范围

本指导原则通常适用于新的药物活性成分(APIs)、含新辅料的临床皮肤用制剂(包括皮肤贴剂)和光动力治疗产品。

因为体外试验方法预测眼部光毒性的可靠性未知,而且没有标准的体内试验方法评估经眼给药途径的药物光毒性(见注释1),所以没有对经眼给药途径的药物提供具体指导意见。

光动力治疗药物是基于光化学反应产生期望的药理作用而开发,通常不需要增加光毒性评价,但需进行毒代动力学及组织分布评估,以期对患者作合适的风险管理。

本指导原则一般不适用于多肽、蛋白、抗体偶联或寡聚核苷酸类药物,也不适用于已上市产品成分,除非对APIs或辅料有新的安全性担忧(如剂型由片剂改为外用膏剂)。

1.4.一般原则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Hitter1986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