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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校体育伤害中未成年人年龄因素与校方注意义务之关系——基于241份司法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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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rnalofChengduSportUniversityVol.50No.6.2024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24年(第50卷)第6期

D01;10.15942/jjcsu.2024.06.007

论学校体育伤害中未成年人年龄因素与校方注意义务之关系

基于241份司法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熊瑛子,马雪莹

摘要:未成年人学校体育伤害案件中,学生年龄对校方注意义务的认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的司法

实践对学校“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认知较为笼统,校方承担责任的比例各异,不利于维护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基本

权益,亦不利于提升校方组织体育活动的热情。本研究基于241份司法裁判文书得出以下结论:校方注意义务可

分为事前安全教育、事中监管和事后救助3个方面。在事前和事后阶段,学生年龄与校方注意义务的关联度不大;

而在事中监管方面,学生年龄与校方注意义务呈负相关规律。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校方责任的认定应当

严格遵照学生年龄及其所具备的民事行为能力、危险预知能力和控制能力开展,校方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注

意义务还应继续细化为3个年龄阶段:9至12周岁、13至15周岁和16至17周岁。

关键词:年龄;注意义务;学校体育伤害;校方责任;民事行为能力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9154(2024)06-0055-07

教育部2002年颁布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

1未成年人伤害中校方注意义务的实证

理办法》第31条规定:学生在不同受教育阶段,应

探究

当根据自身年龄、认知能力及行为能力,避免和消

除相应的危险。这一条文体现了“不同年龄、学段1.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害对象

的学生因民事行为能力差异,使得不同层级学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

当适用不同注意义务标准”的立法思想。然而,法典》第20条: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

纵观我国司法实践,校方应承担的教育、管理、保护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认知水平、危险

义务的界限并不明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范围过预见能力方面存在较大局限,教育机构对这部分案

大,法院认定校方责任时标准并未细化,出现了“同件,理应承担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有所递增。

案不同判”的情形。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笔者选取幼儿园和小学低龄段学生(未满8周岁)

法宝等数据库为依据,将学生年龄、民事行为能力

一问题。

作为分类标准进行类型化整合,选取了近8年(2016

1.1.1数据分析

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的241例以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受害对象的

学校体育伤害案件,试图探究学生年龄对校方注意校方责任比例事故原因

义务认定的影响。所收录的241份裁判文书中,包

12.63%22.11%

含95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不满8周岁)、146■30%■第三人侵权

36.84%22.11%30%~50%37.89%3.16%■特异体质

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9~17周岁)。50%~99%校方失职

28.42%■100%36.84%■自身过错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生成困

境与路径选择研究(20CTY010)。图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伤害事故中校方责任与事故原因

第一作者简介:熊瑛子,博士,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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