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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保健和健康体检工作规定 各科室、病区: 为推进我院家庭保健和健康体检工作有效开展,鼓励全院职工积极参与宣传联络,有力拓展和延伸医疗服务能力,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在各临床科室、病区开展以城区居民和企事业单位职工为主要服务对象,实施精神、心理与睡眠、老年家庭保健、健康体检等疾病防治与健康管理为重点的服务工作。现制定如下规定: 一、以科室为单位进行考核管理,原则上各科室每位职工至少完成1人次/年家庭保健服务和10人次/年健康体检的指标数。 (一)完成家庭保健服务规定指标数的予以按签订家庭保健服务协议总金额的50%提取奖励(对外宣传联系人25%、执行病区或个人25%)。对科室超过完成规定任务指标数的,予以上浮10个百分点/人次提取奖励。 (二)完成健康体检指标数的奖励参照我院2020年8月20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健康体检宣传工作的奖励规定(暂行)》。对八折及以上的体检按实际体检总金额(不含外送项目)的20%提取奖励;对七折以上、八折以下的体检按实际体检总金额(不含外送项目)的10%提取奖励;低于七折不予奖励。 (三)将以上任务指标数完成情况纳入科室年终量化奖考核。同时对未完成任务的人员进行处罚:院领导每少1人次扣20元,中层干部扣15元,普通职工扣10元。 二、精神科、心理与睡眠科、老年科各病区的家庭保健服务工作可由各科室或个人实施,也可交由老年保健科统一安排实施。但有关协议、资料等均应交给老年保健科统一管理。对以上奖励每月由老年保健科汇总报财务科审核后统一发放。 三、本规定执行时间:2020年11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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