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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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十四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精神,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落实,根据原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15〕112号)、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2019年版)的通知》(卫生计生通〔2019〕8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一)推动项目实施。 通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和社会满意度的绩效考核评估,推动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促进各区严格执行服务规范,优化服务流程,落实服务数量,提升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二)加强资金监管。 督促各区落实资金,完善资金拨付方式,加快资金拨付进度,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资金使用,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三)建立激励机制。 通过将考核结果与目标责任制考核、补助资金拨付和绩效工资制度挂钩,实行奖优罚劣等措施,调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四)做好总结分析。 通过督导考核,总结各区成绩,发现典型,推广经验。同时,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强化整改,完善机制,促进工作健康发展。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明确考核程序、内容、标准,所有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要纳入考核范围。考核结果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实施和进展情况,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简化考核程序,突出重点内容,抓住关键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二)坚持属地管理,逐级考核原则。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考核主体,定期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全面考核,对本区的考核结果负责;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组织对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复核与抽查。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据职责重点,采取督导检查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综合绩效评价。 (三)坚持奖惩兑现,绩效挂钩原则。 充分发挥考核作用,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奖惩制度,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拨付挂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坚持科学规范,准确合理原则。 考核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单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管理考核与业务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准确、合理地评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情况。 三、考核依据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以及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制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绩效考核和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和安排,制定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作为我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依据。 四、考核对象 (一)行政管理部门。 各区卫生计生、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按照规定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 五、考核方法、周期和时间 (一)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现场考察、查阅资料、听取汇报、问卷调查(含电话调查)等方法进行。考核工作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参加。人员由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有关方面专家组成。 (二)考核周期。 考核周期原则上为一年,按自然年度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考核时间。 各级督导考核具体时间要求如下: 1.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机构内部绩效考核,按月或季度进行自查自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自查自评工作由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别负责),并将考核结果报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2.区级督导考核。各区对辖区内所有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每季度进行一次督导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年度考核工作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各区完成考核工作后,应在两周内将考核结果、得分情况和工作总结上报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市级督导考核。市对辖区内所有的区每年必须组织一次年中督导检查和一次年度全面考核,年度考核工作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市级考核工作情况通报于次年4月底前下发,通报同时抄送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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