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 刑事诉讼法学(第二版)叶青.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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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刑事执行的变更 四、减刑和假释 (一)减刑 (1)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裁定。 (2)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应当由罪犯所在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书面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报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减刑建议书的1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应当由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书面意见,报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时间同上。 (4)对于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 (5)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适用以上有关规定。 (二)假释 第四节 刑事执行的监督 一、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二、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死刑的监督 三、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活动的监督 四、人民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五、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六、对新罪、漏罪的处理 七、对错判申诉的处理 思考题 一、选择题 1.下列有关执行死刑不正确的说法是()。 A.执行死刑应当公布 B.执行死刑不应示众 C.执行死刑后,作出死刑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D.死刑可以用注射的方法进行 思考题 2.郑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在对郑某执行死刑前,遇有下列哪些情形应当停止执行,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A.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 B.在执行前郑某揭发重大犯罪事实,可能需要改判 C.郑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 D.在执行前发现郑某患有严重疾病 思考题 二、简答题 1.什么叫刑事执行?刑事执行有哪些特点? 2.刑事执行机关有哪些? 3.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如何执行刑罚? 4.试述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程序。 5.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和条件是什么? 6.简述减刑、假释的条件和程序。 7.试述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的监督方式。 思考题 三、案例分析题 某市人民法院在审理雷某、朱某、卫某共同抢劫和章某窝藏一案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雷某系抢劫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朱某也为抢劫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万元;卫某系抢劫从犯,罪行较轻,且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故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剩余刑期为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章某明知雷某犯有抢劫罪,却为其提供隐匿处所,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问:雷某、朱某、卫某和章某所判各种刑罚应当如何执行?执行机关分别是谁? 第十五章 刑事赔偿程序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节 概述 一、刑事赔偿的概念和意义 二、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二)行为要件 (三)损害结果要件 第二节 刑事赔偿范围 一、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一)羁押判刑赔偿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第二节 刑事赔偿范围 一、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 1.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一是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 二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证明原判确属错误。 第二节 刑事赔偿范围 三、不适用刑事赔偿的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假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免除国家赔偿的情况。 第三节 刑事赔偿程序 一、刑事赔偿请求人和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一)刑事赔偿请求人 (二)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1.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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