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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何其多 签劳动合同要敢于较真 有关数字显示, 全国因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上升突出, xx 年比 xx 年增加了 52%,这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劳动合同引起的争 议如此多, 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劳动关系不对等, 从而造成大多数劳 动合同名存实亡、 流于形式,一切由 “甲方”说了算。调查结果表明, 仅有不到 25%的人敢在劳动合同上与老板较真。 劳动纠纷案件何其多 ?据了解,全国法院一年审理的劳动纠纷案件 达 7 万多件,比《劳动法》实施第一年的 1995 年增长了 1.7 倍,而 因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则是“祸首”。 劳动争议案件的大幅度上升,除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 不断增强外,主要原因是: 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缺乏保障,如长 期拖欠或无故克扣职工工资、 不及时支付职工医药费和离退休人员的 养老金、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等。 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聘用主体的甲方通常有能力和条件制约作为 受聘主体的乙方,而乙方则通常没有条件和能力制约甲方。“甲方” 有多少行为与法相悖在国有、 集体企业以及由此而来的企业中, 劳动 争议相对较少。而在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中,存在着较多 的问题。劳动争议的大幅上升,已成为一种社会隐患。 就企业在劳动关系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建筑、餐饮、商业销售类企业用工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在这些企 业中,一般职工不签劳动合同,口头合同盛行。有些企业劳动合同内 容不规范,业主与职工的地位极不平等。 劳动合同文本多为企业自留, 不给职工。在产生劳动纠纷时,职工往往处于不利境地。 工资过低,不按时发放工资。不少企业抓住员工怕失去工作的心 理,给的工资极低。工人的付出与实际报酬远远不成比例。 参加社会保险的面不广。这个问题主要集中于规模不大、效益不 佳和领导法律及道德素质低的企业, 在这些企业没有专门的部门或个 人负责员工保险和福利管理, 不少国有集体企业只在意所谓 “正式工” 的保险福利,对聘用的员工则能拖便拖、能糊弄便糊弄。 格式合同单方合同较为普遍。企业事先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劳动部 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印好一个聘用合同,只等“乙方”在 上面签字或盖章,不容分说。企业利用谋职者迫切求职的心态,只约 定劳动者有哪些义务, 而对于劳动者的权利往往表述不清、 要领模糊。 一些危险性行业的用人单位为逃避该承担的责任, 常常在签订合同时, 要求员工工伤自理,一些私营企业还规定女职工不准怀孕等。 从劳动争议案件看,“乙方”作为劳动关系中的弱势方,劳动权 益比较容易受到侵犯: 工资无保证,超时劳动无报酬,合同条款模糊, 社会保险无人管,劳动安全无保障等。为何不敢和老板较真 劳动合同是甲方乙方建立劳动关系、维护各自权利的依据。在劳 动关系上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然而却有很多人不敢与老板谈论和商 讨双方的劳动合同。 就业形势严峻和就业压力太大的现状是个中首要原因。其次,受 制于个人能力、 年龄和身体状况等也是不敢对格式合同提意见的重要 原因。再者,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常常把举证责任归于原告 ——职工,采取“谁主张谁举证、谁先主张谁先举证”,也让职工不 敢也不能理直气壮地与老板“较量”。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与职工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明显不平 等,企业是主动处罚的强者, 而职工是被动受罚的弱者。 职工的出勤、 劳动违纪等行为均是由企业单方面记录在案,并由企业单方面认定、 存档。职工无记录权 ( 即使私自记录也属无效 ) ,即不可能持有自己出 勤、劳动、遵章守纪等行为直接的书面证明。一旦企业领导人有意打 击报复、随意处罚职工,职工则由于自身无权、被动、弱势等特定条 件限制,要举证证明自己的清白是非常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依 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我国法律规定,企业主和劳动者应当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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