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九章监护.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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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监护的设立 我国《民法通则》把监护分作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两种情况。因我国不设亲权制度,所以对未成年人都以监护制度进行监督和保护。 我国民法规定了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两种方式,没有规定遗嘱指定监护的方式。 1、法定监护 2、指定监护 3、监护关系的特殊情况 * 1、法定监护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 《民法通则》第16条同时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列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除此之外,我国法律没有设立监护监督人,也没有设立监护官署或者单独设立监护法院。 《民法通则》关于上列监护人员排列的顺序,应当视为担任监护人的先后顺序 关于监护人的监护能力问题,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应从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的生活联系情况等方面确定。 * 2、指定监护 除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以外,对自然人担任法定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 3、监护关系的特殊情况 我国《民法通则》中虽然没有规定用遗嘱指定监护人的方式,但从理论上讲,未成年人的父母用遗嘱的方式为未成年人指定法律规定的监护顺序中的某人或上述人员以外的人担任监护人,被指定人接受的,应当予以允许。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离婚之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和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都享有对子女的监护权。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另一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 在未成年人中,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这些人,原来的监护关系同时视为解销。 * (二)精神病人监护的设立 1、法定监护 按照《民法通则》第17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下列人员担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指定监护 在《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的自然人对担任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由被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如对指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 3、精神病人监护的开始 对于成年的精神病人而言,其精神病的发生可能是在成年以后,在这种情况下为保护他们的利益,需要为其设立监护。但设立监护时,先要对所涉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确认和宣告。 * 第三节 监护的内容 一、外国法律关于监护内容的一般规定 二、我国法律关于监护内容的规定 * 第 九 章 监护 第一节 监护和监护的历史 第二节 监护的设立 第三节 监护的内容 第四节 监护的变更和终止 * 第一节 监护和监护的历史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结构中,监护制度的内容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中。但就其基本性质而言,监护制度同时也是婚姻家庭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一、监护的概念 二、监护的性质和监护制度的发展 * 一、监护的概念 一般地说,监护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监护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监护包括亲权的内容,是指对一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被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和成年的精神病人。我国《民法通则》采用的是这种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又根据被监护人的特点把监护分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禁治产人的监护。 狭义的监护排除亲权的内容,是指对无父母或父母不能照顾的未成年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对其他未成年人的监督和保护,另设亲权制度加以规定。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采取后一种规定。 监护与亲权制度区别 * 监护与亲权制度区别 监护和亲权是两项制度。 就其规定来看,监护和亲权的范围是不同的。监护的对象不仅是未成年人,还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亲权则只对未成年人发生。 仅就未成年人而论,监护与亲权的行使也有许多不同之处:①亲权的行使以亲子关系为基础,亲权人与其子女之间有相互扶养和继承遗产的权利和义务;而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则无这种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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