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六章亲子关系.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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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亲子关系 第一节 亲子关系和亲权 第二节 父母与婚生子女 第三节 几种特殊类型的亲子关系 * 第一节 亲子关系和亲权 一、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又称为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子女是血亲关系中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 种类:各国亲子法一般将父母子女分为两大类 一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 二为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是指养父母养子女。 * 二、亲子关系法的历史沿革 (一)从“亲本位”到“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随着社会形态的更替不断地发展变化: 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可分为以家族为本位和以个人为本位的父母子女关系两个阶段。 古罗马法在父母子女关系上以家父权为本位,家父行使养育子女的权利和责任,对子女有绝对的支配权。 欧洲中世纪时,家父权逐渐被父权所取代,此时的父母子女关系已演变为以父母的利益为中心。 近现代立法以个人为本位,并设置了亲权制度,规定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涉及出生、姓名、扶养、收养、继承等各个方面,其内容已呈现由父母的支配权向保护权发展的趋势。 (二)我国亲子法的发展(P159) * (三)亲权 1、亲权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身份上及财产上的监督和保护为内容的权利义务的总称。 特征 : (1)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依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 。 (2)亲权的行使以监护子女必要的范围且符合子女的利益为限。 (3)亲权具有权利义务双重性。 (4)亲权作为民事权利,是一种利他的民事权利。 (5)亲权具有绝对权、支配权和专属权性质 。 * 2.亲权的主体 (1)亲权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的亲权人。 (2)受亲权保护的子女:未成年子女 。“16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类未成年人不受父母亲权的保护。 3、亲权的内容 (1)人身照护:管教和保护权、姓氏决定权 、住所指定权、交还子女请求权、身份行为的代理权和同意权 。 (2)财产照护:财产管理权 、财产使用收益权、财产处分权 、财产法上的代理权和同意权、财产返还。 * 4、亲权的行使与限制 亲权的行使:亲权原则上应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但是,在父母一方因失踪、丧失行为能力或其他障碍而不能行使亲权时,亲权由无障碍一方单独行使。 亲权的限制 :父母行使亲权并非毫无限制 ,亲权行使之限制范围,包括人身照护及财产照护 。 5、亲权的停止和消灭 (1)亲权的停止:当然停止与判决宣告停止 。 (2)亲权的消灭:父母或子女死亡 、子女成年 、收养关系终止 。 * 第二节、父母与婚生子女 一、婚生子女的概念和子女婚生性的确定 (一)婚生子女的概念 我国1950年《婚姻法》和现行《婚姻法》虽然都使用了婚生子女的称谓,但均未对婚生子女的概念作出规定,也无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 建议对婚生子女的概念规定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 (二)婚生子女的推定 所谓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 (1)父母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关系; (2)该子女必须是其生父之妻所生,这就排除了父与母之外的女子受胎所生之子女; (3)该子女必须是其生母之夫所受胎而生,即该子女与生母之夫有血缘联系,这就排除了该子女是由父之外的男子受胎所生。 2、子女婚生性的否认 子女婚生性的否认是指丈夫证明在受胎期间内,未与妻子有同居行为,依法否认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的制度,即当事人依法享有否认婚生子女是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制度。 * 二、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2、父母对子女有教育的义务 3、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 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 * 第三节 几种特殊类型的亲子关系 一、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1、概念: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2、法律地位:在我国,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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