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大鹏新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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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1 - 附件 大鹏新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管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工作流程,根据《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相关文件,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在大鹏新区范围内从事小散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管理细则所称的小散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或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设工程(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具体包括: (一)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以下统称限额以下)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 设备的安装); (二)限额以下的水务、道路交通、城市管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限额以下的各类地下管线施工工程; (四)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 (五)限额以下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二次装修工程(不含加建、改建、扩建); (六)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七)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拆除工程; (八)因城市建设需要对外接受工程弃土,消纳量在20万方以下的零星受纳工程; 对于限额以上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二次装修工程(不含加建、改建、扩建)以及限额以上但暂未纳入深圳市施工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参照本管理细则予以纳管。 依法依规应予禁止或应当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除外。 第四条 新区下列情形不适用本管理细则: (一)深圳市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小散工程,由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照业主负责制原则,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 (二)依法应纳入施工许可等相关许可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生产安全,由新区建设、水务、交通等法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三)新区临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依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和《深圳市大鹏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管理细则(试行)》(深鹏综执规〔2018〕1号)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违法占有、使用、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土地违法行为,以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规划违法行为,由新区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依法进行查处; (五)在公共区域进行的存在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坍塌等特定安全风险且依法无需许可审批的小规模非工程建设类生产作业经营活动,统称为零星作业,按深圳市、新区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应遵循“全面纳管与分类纳管相结合”“社区网格化巡查为主,物业服务企业巡查为辅”“属地管理和行业督导相结合”的原则。 属地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办事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落实常态化监管; (二)细化完善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建立“安全生产备案,日常安全巡查,组织执法查处”等链条清晰、分工明确的工作流程; (三)充实辖区基础网格员(以下简称网格员)力量或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进一步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和执法力量,并落实相关激励机制;督促指导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生产备案服务以及日常安全巡查等要求; (四)细化完善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备案服务制度,组织和指导委托的社区工作站和物业服务企业设立一站式备案服务窗口,受理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备案申请和推广使用安全防护工具及用品;按要求定期收集汇总委托的社区工作站和物业服务企业上报的备案信息、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和隐患整改、宣传培训等情况,及时报送新区城市建设局;建立辖区小散工程管理台账,全面掌握辖区小散工程动态; (五)建立辖区各社区、网格日常安全巡查制度,指导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日常安全巡查制度,组织落实巡查要求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移送查处要求; (六)组织对发现的小散工程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治; (七)组织有权执法机构依据授权的执法事项和执法权限,依法查处小散工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对非授权范围的执法事项,及时上报相关部门查处; (八)组织开展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九)受理有关小散工程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投诉,及时组织核查处理。 第七条 社区工作站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办事处统一部署,具体负责社区范围小散工程备案服务;落实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备案服务制度,设立社区备案服务窗口,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小散工程备案申请; (二)配合办事处组织开展的日常安全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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