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医患法律的关系初探.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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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医患法律的关系初探

精神科医患法律的关系初探   摘要:精神病人在患病时对自己行为缺乏判断或无法控制,住院期间易发生自伤、自杀、伤人、外逃等事件。由此引发一系列医患纠纷。由于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针对精神病人的法律法规,致使人们对此类医患纠纷的具体法律责任问题莫衷一是。笔者试图分析精神病人住院期间与精神病院的医患法律关系,精神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精神病人的重要权利,及相关纠纷问题的法律责任,以期为精神卫生立法提供参考。   关键词:精神科医患关系:精神病人基本医疗权利;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1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0)02-0077-05      一、精神科医患法律关系的分类      所谓医患关系,是指患者因就医而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生的特定医疗关系。对精神病人来说,医患关系应作广义的理解,“医”,即医疗,不仅指医师,还应包括护理人员、医疗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这些人员所在的医疗机构或医疗单位;“患”,即患者方,不仅包括患者,还应包括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及所在单位。引起精神科医患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不同,会形成不同种类的医患关系。精神病院面对精神病人时,应当清楚自己在治疗过程中,与患者处于何种医患关系,才能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实践中,常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医患合同关系   这种医患关系是基于医患双方缔结合同而发生。精神病患者到精神病院就诊形成要约,精神病院接受患者就诊即构成承诺。因精神病患者就医多是由监护人或近亲属陪同,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由此可知,与医疗机构订立医患合同的一方若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属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精神患者只是直接的受益人。      (二)医患无因管理关系   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是债权债务的发生根据之一。实践中,医患关系有时也会因无因管理而发生。譬如,将精神病患者送往精神病院的可能是他的朋友或路人,统称为第三人。此时,除第三人明确表示愿意为患者与医方成立医疗合同外。医方基于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而对精神病患者施加救治。并非缘于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故而与患者成立的是无因管理的医患关系,医疗合同关系并不存在。随着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的恢复,若患者愿意与精神病院缔结合同,则无因管理的医患关系可转化成医疗合同关系。      (三)医患强制医疗关系   国家基于全民健康利益及维护社会秩序的要求,对某些精神病人赋予强制接受诊疗的义务。对于有严重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多以由公安机关送入安康医院为主要的强制入院方式。对此种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学术界争议较大。有观点认为,此种关系属于“行政法关系”。即强制人院医疗是一种国家强制行为,精神医疗机构是国家的使用人、代理人,其性质是强制性的行政执法单位和精神病专科医院,具有具体执行行政命令的功能,医疗合同存在于患者和国家之间。也有观点认为,该种医患关系仍属民事法律关系。为公共利益而对医学上的特定人群实施限制社会活动范围的行政强制措施,只是为了实现医疗目的而施加的辅助措施,医患关系仍存在于精神病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之间。还有观点认为,此种医患关系并不具备民事法律关系所必须具备的主体平等、双方自愿及等价有偿三大特征中的任何一个特征,同时也不存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因此提出。此种医患关系应为斜向的医事法律关系。笔者对第二种观点深以为然,认为对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中的医患关系仍是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这是因为,不论精神病人被强制送入的是普通精神病院还是公安系统的安康医院,医患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均为民事主体,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虽然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医患关系的建立、变更或终止,常因一些地方条例法规的特别规定,使得精神病患者所在的精神医院同政府存在了某种特约关系,非经合法适当途径,医疗提供者不得任意终止医疗行为。但是,这并不影响其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因为对危险性精神病人给予医疗服务,使其恢复理智,形式上是强制,但实质是尊重其享有的自由权利,并没有违背意思自治原则。另外,此类医患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仍属于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医患关系一旦形成,精神病患者有请求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服务的权利,医疗机构则有请求患者方支付医疗费用的权利。精神病患者被强制医疗后,若是能通知到他的监护人或近亲属,则医患强制医疗关系表现为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若是监护人不存在或找不到,则实质仍是无因管理医患关系。      二、精神科医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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