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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媒介审判全民办案时代”下中国

简论“媒介审判全民办案时代”下中国   [摘要]当代中国,经济文化地位逐步提升,中国人民在物质生活方面已经富足起来,但在精神生活、基本价值观方面仍然较为落后,民众们尚未从自身发觉个体独立价值的存在,“我为什么要‘被代表’”的问题已经开始从心底萌发,“我要做我自己的主人”已经成为大多数民众的思想主流。作为“社会的守望者”的公共媒介承担着社会监督的职责,但部分当代媒体似乎超越了媒体本身的社会监督职能,一旦发生社会性案件,媒体直接舆论办案,司法部门为舆论左右,中国迎来了“媒介审判全民办案时代”。   [关键词]全民审判;媒介审判;药家鑫案;角色错位;网络自由   [中图分类号]D915.1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2)12-0064-03   近年来,网络越来越普及,媒介越来越发达,中国社会出现了一种特有现象:每当发生影响较大的社会性案件后,民众在第一时间通过网络进行“办案”,犯罪动机、犯罪手法、犯罪嫌疑人一一摆出;而媒体则第二时间通过电视、报纸进行“审判”。“人性化”得根据具体案情而论。民众和媒体好像是两座山将司法部门架了起来,刑罚轻了便是不公正,重了便是不人性,只有审判结果和两者预测基本符合才认为司法部门执法办案公正、公平、公开。在此情况下,中国迎来了“媒介审判全民办案时代”。   一、什么是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它是新闻竞争日趋激烈下的产物,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损害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它使得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有悖于法治精神。   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没有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裁判”。它的历史沿革是西方国家的法律审判实行大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如果大众传媒在开庭审判前就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做过多的报道和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   我国新闻学者魏永征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媒介审判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①   二、全民办案   网络的普及使得民众能够更加自由地发表对于某一事件的看法或意见。但是由于我国互联网起步较晚,部分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没有明确的法规来规范网络言论,因此出现网民的参与带有明显的肆无忌惮和任性特征,不少论坛帖子充斥着各种侮辱性和不负责任的谩骂和恶毒言词的现象。网民参与的理性与非理性和情绪宣泄性共存,一部分网民的意见基于个人理智而显得理性而节制,但相当一部分网民将自己的情绪性意见宣泄出去,使得网络意见中充斥着喧闹、发泄和谩骂等非理性色彩。   尤其在某些社会影响较大案件的司法审判上表现的最为突出:在司法部门还没有对案件作出审判之前,网民已经判定受害者、犯罪嫌疑人应该得到何种的赔偿和刑罚。但是,往往这种裁决是建立在并没有对案件做详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仅仅凭网民的臆想,掺杂太多主观因素。这些言论对于受害人或是犯罪嫌疑人都是不公平的。   三、典型案例   2010年10月20日深夜,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驾车撞人后又因“担心受害人记住车牌号”下车对伤者连刺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最后被附近群众抓获。2010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从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到连捅八刀,从“激情杀人”到亲友联名证明药家鑫品学兼优,这起案件一波三折,不安全感、不确定性弥漫于整个社会,引发了一场全民审判。我们不得不反思,在不安与愤怒中,暴力和残忍是否成为了发泄的渠道?药家鑫身上似乎不可避免地叠加了一切对于罪恶的想象:富二代、官二代、药父母对被害人家属的冷漠无情。药家鑫成为了一个必须被消灭的符号,一个只有杀掉才能够平复这个社会关于公平正义之良心的符号。   四、“媒介审判全民办案时代”产生的原因   (一)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   药家鑫案件中不是公众不够宽容,而是司法公正和法律信仰不能使广大民众信服。到底“程序正义”还是“结果正义”?这样的抉择让许多公检法工作人员感到痛苦,但其实公众并不关心这些,而是在乎“杀人偿命”的道德准则。更让执法者痛苦的是,专业审判常不被信任,公众早已形成了“有权者操纵法律”的思维模式。一个不独立的司法体制给了民众以提出翻案、质疑法律裁判的空间,民意在监督司法公正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掺杂了主观臆断和偏见,挑战着司法的尊严。而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精英意识与草根阶层的割裂,司法完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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