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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嘱托时代使命
历史嘱托时代使命 保护文化遗产,防止非法盗窃、贩运和走私文化财产,促进被盗文物返还原属国,是人类道德、正义和文明发展的必然,也是国际社会的共识和期望,更是各国政府义不容辞的神圣责任。近年来,在我国政府的努力下,以及民间爱国人士和国际友好团体及个人的协助下,部分流失境外的文物陆续回归祖国。 进入21世纪以来,文化遗产保护越来越深入人心。2005年12月,国务院为设立“文化遗产日”而下发通知,指出“我国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决定从2006年起,将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定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以增强全国人民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下面向读者介绍近些年相关单位及个人在堵截和追索祖国文物方面所作的努力。 宁波海关向文物部门 移交查没走私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建立了文物出境管理制度,扭转了中国文物大量流失的局面。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盗窃、盗掘、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动随之上升。在公安、海关和文物等有关部门的严厉打击下,文物犯罪活动猖獗的势头得到了初步遏制。尽管如此,中国的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文物走私是当今文物流失海外的主要渠道,一旦文物流出境外,再去追索收回困难重重。因此,打击文物走私,重点是在境内。 2008年6月3日,在宁波天一阁书画馆的几间上锁的房间里,宁波海关向宁波博物馆移交的历年缉私没收文物400余件,正静静等待着鉴定专家的到来。这些文物创下了宁波海关单次向文物部门移交没收文物的数量之最。其中最早的一批是2003年被查没的。陶酒缸、水缸、石窗、竹木篮桶、石臼、花板……移交文物的清单上,不乏我们熟悉的昔日日常器物的名字。难道它们也是文物? 没错,我国自2007年6月5日起实行新的《文物出境审核标准》,以1949年为主要标准线。凡在1949年以前(含1949年)生产、制作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原则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产、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 ?? 2008年6月14日,“2008宁波海关移交文物特展”在天一阁昼锦堂推出。海关和文物部门联手办展,是希望借此推动形成全社会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环境和氛围。而宁波海关这次向文物部门移交查没走私文物,仅仅是我国打击文物方面犯罪活动的一个缩影,沿海地区如厦门、烟台、大连等地海关都曾向文物部门移交过查没走私文物,其中深圳l海关2001年10月23日就向广东省文化厅无偿移交18011件文物,有汉至六朝时期的陶器,还有唐至民国时期的铁器、字画等。 依法多渠道追索 流失境外中国文物 2008年10月,法国佳土得公司宣布,将于2009年2月在法国巴黎拍卖中国圆明园鼠首和兔首青铜像。消息传出后,中国近百名律师组团追索,几经波折,2月24日法国法院最终仍批准该场拍卖。此事件再一次让人们把目光聚集到我国流失文物的追索问题上来。 文物流失既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又是一个严重的现实问题。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封建社会走向没落,国势衰微,西方列强和日寇伺机大肆入侵,对我国的文物进行疯狂破坏、盗窃和劫掠,他们勾结当时国内的反动军阀和奸商,狼狈为奸,使我国大批文物流失海外。我国政府、学者和有识之士一直致力于流失海外文物的调查工作,但由于受种种条件的限制,这项调查工作还远未达到理想的状态。据我国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在全球47个国家的200多座博物馆中,中国文物不下百萬件,而且均是文物中的精品。它们大多是在新中国成立前流失海外的,加上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盗掘走私出境的,其数量远不止于此,甚至有些是孤品,唯有去国外的博物馆才能看到。 对于那些流失在海外的珍贵文物的追索和征集,国家给予了高度的重视。2002年,财政部设立了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每年拨款5000萬元,用于征集流失海外的珍贵文物。此后又成立了由文化部主管的全国性公募型基金会——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和中国文博界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共同倡议组建的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致力于促进流失海外文物多渠道地回归祖国。 同时,我国也在努力依法追索流失文物。到目前为止,文化财产领域的国际公约主要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1954年《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和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以及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在1995年通过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几个公约都从不同的方面对文化财产的保护、返还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为解决国际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途径。在国际公约的框架下,一些国家通过国际合作追索非法流失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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