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刑事责任与经济法关系分析
刑事责任与经济法关系分析 一、法律部门的划分与法律责任 法学界一直以来有一种认识误区:刑法中有刑事责任,民法中有民事责任,行政法中有行政责任,宪法中有违宪责任,那么经济法中就理所应当有经济责任或经济法责任,社会法中就应当有社会责任或社会法责任,如果不是这种部门对应法律责任的关系,那这个法律部门是否存在就值得怀疑,至今仍有很多著作或教材仍在沿用这个思路。依照这种思路看问题,经济法中出现刑事责任就有悖法理。这种将法律部门划分与法律责任严格对应的认识是不符合法律理论的逻辑体系的,也与历史的发展不相符。首先,法律责任的种类并不是依据法律部门来划分的,其次,至今“经济责任”仍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其含义无法确定,学术界也从来没有在严谨的意义上使用过,虽然有将经济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并列的做法,但并不普遍,甚至在学生的课堂上也无法过关。经济法责任也是一个争议很大的概念,例如有观点认为,经济法“具体的责任形态应当主要是针对经济管理职权及行为的制裁,如责令调整原来下达的经济任务和指标,责令减免调制受体上缴的利润和收费,撤消摊派,停止、纠正或撤消错误或不当的干预和管理行为,限制或剥夺从事经济管理的资格和职权等等”,[1]但立法中尚未明确有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学术探讨中有不同意见。一般来讲,法律责任按违法行为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违宪责任四大类。其具体承担方式,又可分为人身责任、财产责任、行为(能力)责任等等。究竟采取哪一种或哪几种法律责任形式,应当根据法律调整违法行为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性质、特点以及侵害的程度等多种因素来确定。而传统法律部门的划分主要是依据社会关系和调整手段来划分的,这种划分确定了现代民族国家法制的基本架构,从法典立法的形式上看,确实有民、刑等法律部门与相应法律责任相对应的雏形,但这仅仅是一个基本雏形而已。随着人类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关系也呈现出复杂多变的形态,法律的形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六法全书”式的法律部门划分根本无法适应这种社会变化,大???的、适应社会化需求的法律不断出现,导致法律部门的划分产生歧义,如经济法、社会法等,如果再按照传统的部门与法律责任相对应的“基本雏形”来解释这些新的法律,定会无法正确理解社会发展对法律的影响。这样的分析有明确的历史依据,“通过考察大陆法系的立法历史不难发现,行政法之前的部门法多采取法典式立法模式,如宪法、民商法、刑法和诉讼法等。这种立法模式有利于人们系统和全面掌握法律体系,有助于人们从内涵与外延、立法体系与理论体系等方面结合起来认识这些部门法,也有助于从规范和观念两个层次理解部门法。虽然优点诸多,但社会关系的复杂性、相互关联性和社会发展的阶段性暴露了法典式立法或纯粹部门立法的缺陷。所以,19世纪末期之后的行政法和经济立法均放弃法典化的立法模式,而是根据实际需要和便于实施的原则,采取单行立法和混合立法的模式。即在一个法律文件中以某一社会关系为基本的调整对象,同时融入其他部门法的规范,包括程序性规范。”[2]在经济法中既有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何理解这种现象呢,有没有经济法自己的独立责任形式呢,笔者在下文中将进一步探讨这一问题。因为该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着巨大的争议,本文将努力推出自己的观点。 二、经济法中的刑事责任定位 在我们现在常见的经济法中,刑事责任也非常普遍。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就有关于商业贿赂、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刑事责任规定,与刑法的规定相竞合,这体现了经济法所调整社会关系和调整手段的综合性和复杂性。以我国2000年修正的《产品质量法》为例,法律中首先明确规定了管理机关与行政管理制度与社会监督制度,为生产者和销售者设定了明确的产品质量义务,然后规定了违约或侵权的民事责任,最后在罚则部分设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规定,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第五十二条规定,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第五十七条规定,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这些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经济法的特殊性表现,由于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和垄断的扩展,使得在资本主义近代社会形成的“六法全书”式的基本法律框架根本无法适应急速变化中的社会关系,由于低工资和恶劣的劳动条件形成的雇主与雇员的关系紧张,由于大企业的垄断造成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关系紧张,由于经营者的欺诈造成与消费者的关系紧张,由于生产贸易的过度竞争经常出现经济危机和金融危机,造成市场失灵的可怕后果,在这些关系面前,以契约自由、过错责任为基础的基本法律框架受到严重冲击,社会矛盾日益尖锐,为了缓和这些社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