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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辨认规则运用与思考

刑事诉讼中辨认规则运用与思考   辩认是指在侦查人员主持下由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尸体、场所进行识别认定的一项侦查措施。侦查辨认作为一项行之有效的侦查措施在实践中广泛运用,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侦查辨认法律规定不明确,侦查人员认识不到位等多方面的原因,侦查辨认在实践运用中暴露出诸多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我国侦查辨认的实施现状    侦查辨认属于侦查活动,是刑事诉讼证据的形成过程,辨认结果固然是刑事诉讼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但这个结果依赖于对过程的控制,如果侦查辨认的程序违法,则辨认笔录只能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实践中侦查辨认过程实施现状不容乐观,从侦查辨认违法的形式上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先指认后辨认或者只指认不辨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47条第2款规定:“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但实践中有的侦查人员向辨认人直接出示犯罪嫌疑人照片来辨认,有的是先单独把犯罪嫌疑人提供给辨认人指认,然后再拿出照片模板让辨认人辨认。这种先指认后辨认的方法让辨认人主观上先入为主,干扰了辨认人的主观判断,容易出现错误的结论。如某区公安分局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在组织辨认前没有详细询问被辨认人特征,而是让被害人和目击证人先指认后辨认,结果造成辨认错误,导致与案件无关的人被错误刑事拘留,而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后投案自首。    (二)一组照片同时辨认多名犯罪嫌疑人    《规定》第249条第2款也有有关详细规定,而实践中有的侦查人员在1组10张照片中让辨认人辨认出4、5名犯罪嫌疑人来,这种在10张照片中放入多名被辨认人的方式,无疑将降低“混杂”的效果,削弱了辨认的证明效力。    (三)多名辨认人同时辨认    《规定》第248条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也规定“辨认时应当有每名辨认人单独进??”。但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归案后,侦查机关组织被害人、证人等多名辨认人同时对辨认对象进行辨认,这样的做法容易导致辨认人之间互相提醒,影响辨认人的独立判断,从而无法确保辨认活动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四)辨认时无见证人在场    《规定》第251条规定:“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从这条规定来看,公安机关组织辨认活动时,应当有见证人在场见证。但实践中常出现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不体现有见证人的情况,没有见证人在场的辨认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是缺乏监督的,这样的辨认笔录最后只能作为非法证据而排除。    (五)辨认操作方法不科学,使辨认人轻易辨认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辨认没有专门的场所和设施,操作的任意性比较大,有时候会让辨认人与辨认对象直接见面,增加辨认人的心理负担。此外有的侦查人员在选择陪衬和设定照片模板上做文章,使辨认人轻易辨认。实践中,有的选择与被辨认人有很大差异的人作为陪衬,有的在多组辨认中,将多名犯罪嫌疑人分别放在每组的同一编号,而其他陪衬人员照片和位置均无变化,使被害人轻易辨认出多名犯罪嫌疑人,这种操作方式的辨认结果可想而知了。    (六)辨认时引诱、暗示    《规定》第249条规定:“辨认时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中侦查人员与辨认人的对话应仅限于辨认程序性的交谈,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各种形式暗示辨认对象,辨认者本人只能依靠自己的判断来完成。如某区公安机关在侦查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辨认人在辨认前的多份讯问笔录中均表示对犯罪嫌疑人的长相没有看清,加上案件发生在夜晚,光线很差,其视力也比较差,表示根本认不出具体实施殴打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但是在随后的辨认笔录中,该辨认人却清楚明确的在12张照片中指出该犯罪嫌疑人来,显然在辨认的过程中有引诱、暗示的成分,这份冲突的辨认笔录最后也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二、对我国侦查辨认现状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的不完善    如前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辨认程序未作具体规定,而只在《规定》和《规则》中有所涉及。一是从法的效力层面来看,没有将侦查辨认纳入到我国刑事基本法律之中,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基本法律,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对对辨认程序操作上显得轻率、随意性大。二是从两个部门的规定来看,虽然《规定》及《规则》对辨认均有规定,但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公安机关规定被辨认人数不得少于七人,照片不得少于十张,而检察机关规定被辨认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照片不得少于五张;公安机关规定辨认应当有见证人在场,检察机关规定辨认可以有见证人在场。同样的侦查辨认活动,不同的侦查机关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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