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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社区信息传播侵权责任
论网络社区信息传播侵权责任
摘要:网络社区在网络信息交流中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在网络社区中进行信息传播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也越来越普遍。同一般的网络侵权行为相比较,网络社区中的侵权行为在行为的表现模式、受害的范围以及责任形式上具有自身的特点。我国《侵权责任法》对网络侵权的问题作了原则规定,但对网络社区中的侵权责任如何适用法律还需具体明确,有些制度规定明显不足,需要完善。
关键词:网络社区 信息传播 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
网络社区,即SNS(英文Social Networking Service的缩写),指的是社会化的网络服务。近年来,SNS作为网络社区的典型模式,在信息传播和人际互动等方面显示出了巨大的价值和影响力。通过网络社区,任何两个毫不相干的人之间都可通过网络产生一定的联系,并且通过这种联系形成群体性的信息交流。人们通过这种社会网络服务,很容易找到志同道合的人,更容易达到不同群体之间的信息传播。近几年,中国的网络社区也迎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校内网、开心网、360圈等网络社区网站大量涌现。网民在利用网络社区进行信息传播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大量的侵权行为,这些侵权行为对网络社区的信息传播的合法性和便利性提出了挑战,必须通过法律加以规制。
网络社区信息传播侵权行为的特点
由于网络社区信息传播具有网络社区信息传播行为者存在特定联系、传播内容十分丰富、网络社区信息传播兼具了人际传播和大众传播的效果等特点,给各种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一定的便利,近年来在网络社区上时有发生侵权行为。网络社区中的侵权行为除了具备一般的网络侵权行为的共性特征外,还具有一些新特点:
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众多,且具有一定的关联性。随着进入网络社区的网民日益增多,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人数也大量增加,现实中的相关案件也日益增多。同一般网络侵权主体相比较,网络社区信息传播中的侵权主体往往存在着特定的联系,像同学、朋友这样的关系,虽然可能关系比较松散,但相互之间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
侵权行为的后果比较严重,但行为人对网络内容的传播可控,责任??果可控。网络信息传播具有开放性、快速性、可复制性,因此在网络中的侵权行为很难加以控制,后果比较严重。网络社区信息传播的侵权行为作为网络信息传播侵权的特殊形式之一,侵权行为的后果一般也比较严重,但是由于网络社区的特殊性,信息传播者在进行信息传播时可以对信息传播的范围、信息传播的内容进行主动的控制,因此,对网络信息传播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行为人可以进行有效的控制。
侵权行为更具隐蔽性,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监管责任提出更高要求。网络社区在网络中属于相对独立的空间,每一用户还可以通过隐私设置控制自己信息传播的范围。因此,同一般的网络信息传播的侵权行为相比较,侵权行为更具隐蔽性。
网络社区信息传播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其完善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我国并没有对网络中的侵权责任问题进行专门的立法,对网络社区信息传播中发生的侵权责任问题更是无法规制。一些零星的网络侵权责任规范散见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中。仅仅从办法、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及司法解释对网络侵权行为加以规范,就其法律位阶而言,明显过低。2007年《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对规范网络信息传播行为、明确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无疑具有重大意义。《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是我国首次在民事基本法中对网络环境下侵权责任设定的专门性规范,但在网络社区信息传播侵权责任中如何具体把握,需要进一步梳理。
网络社区信息传播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完善。我国现行的《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从该法第36条的规定来看,对于网络侵权行为人来说,其侵权行为的发生范围是在网络空间,从侵权责任的构成来看,同现实的侵权行为并无不同,一般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原则。在网络侵权行为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只有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过错的时候才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社区信息传播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同一般的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相同。一般来说,只要在网络社区中存在大众传播的违法行为,就可以推定相对人受到了损害。①当然,由于网络用户在网络社区信息传播中可以主动控制传播的范围,这可以作为认定行为人侵权过错承担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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