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时事新闻著作权保护.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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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时事新闻著作权保护

论时事新闻著作权保护   摘要:随着传媒产业化的发展,时事新闻要求更有效的法律保护。目前我国在时事新闻著作权立法上还存在诸多的疏漏和问题,使得侵权者有恃无恐,时事新闻传播秩序日益混乱。本文通过分析时事新闻著作权的立法现状,找到其中的问题和疏漏,并结合新闻实践的现实状况,提出时事新闻保护的紧迫性和可能性。最后,笔者对于如何完善对时事新闻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一些想法,以期对著作权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时事新闻 著作权 新闻实践      随着传媒产业化的发展,时事新闻作为大众新闻传播的重要部分,其文化商品性质日益凸显,新闻业界内对时事新闻的竞争也越发激烈,媒体间的滥刊乱转现象层出不穷,侵害着源媒体和原作者的权利。但是,由于立法不力而导致“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保护”的观念盛行,令受害者求理受阻,侵权者有恃无恐,极大地扰乱了新闻传播秩序、危害着广大受众的利益。面对传媒新环境下出现的这一问题,我们急需推翻“时事新闻无著作权”的陈旧观念,通过对著作权法的完善,使时事新闻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关于时事新闻著作权保护的争论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明确了“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但没有明确时事新闻的内涵,致使新闻界和法学界对于到底什么是时事新闻,时事新闻到底应不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等问题争论不休。   关于“时事新闻”内涵的争议。什么是时事新闻?法学界和新闻界各执一词。法学界普遍认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时事新闻的解释:“时事新闻是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但法律中没有进一步解释什么是单纯事实消息。著作权法专家刘春田在其《著作权法讲话》中对时事新闻的解释是:“时事新闻,又称纪实新闻,是指全部都由信息(或‘硬件’,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客观事实)组成的新闻。”①也就是说,单纯的事实消息就是指新闻学中的消息的“5W”②要素,此解释被看做是对“单纯事实消息”的进一步解释,赢得了众多认可。但法学界内部也有不同的声音,法学家梁慧星老师就认为,“时???新闻是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对最近国内外大事如政治事件或社会事件所作的报道。”③很明显,此解释较刘春田老师的解释而言更宽泛。由此可见,法学界对于时事新闻的内涵范围并未完全达成一致。   新闻界对时事新闻内涵的理解更倾向于梁慧星老师的解释。在他们看来,如果时事新闻等于仅包含“5W”要素的新闻,那么“时事新闻”就是一个法学界杜撰出来的概念,因为不仅在新闻教科书上很少看到“时事新闻”的提法,而且只包含“5W”要素的新闻报道在新闻实践中几乎不可能存在。   关于时事新闻著作权保护的争论。由于对时事新闻内涵的理解各不相同,我国各界关于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就看法各异。各种观点可归为如下三类:   第一种是目前我国公众的普遍观点,认为时事新闻是对新近发生的国内外大事的新闻报道,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依此观点,几乎所有的新闻作品都会被排除在《著作权法》的保护之外。   第二种是目前法学界比较认可的一种观点,认为时事新闻仅指纯客观的消息报道,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是这种纯客观的消息报道。这种观点将时事新闻的范围缩小划定为“纯客观的消息报道”,认为此类报道是对客观事实的完全反映,没有独创性,不符合《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要求,因而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第三种是在新闻界普遍存在的一种观点,认为所有的新闻作品,包括时事新闻都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从新闻实践上来看,“纯客观”在新闻业界操作中几乎是不存在的,而且时事新闻是一种智力成果,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本文不认同第一种观点,认为第二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各有可取之处,我们从第三种观点上看到了加大时事新闻著作权保护力度的现实需要,从第二种观点上看到了法学界为“立法跟上现实”所作的努力以及细分时事新闻进行法律对待的良好处理方法。   我国关于时事新闻著作权的立法现状   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完成。其中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于是,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似乎在这里被下了定论――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时事新闻无著作权”的普遍观念由此而来。   除上述规定外,《著作权法》中能涉及时事新闻的规定还包括以下两条: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但作者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这一条款属于《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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