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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企改革中职工持股会工作指导实践与思考

论国企改革中职工持股会工作指导实践与思考   摘要:本文对国企改革中职工持股会的工作指导作一个详细的探讨,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国企改革职工持股会 法人   职工持股会是上世纪末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出现的一种职工持有本企业股权的新形式。它既是当时特定条件下国企改革的产物,对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又因其过渡性的特征在实际运行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甚至可以这样说,职工持股会的问题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将在今后对企业的发展、稳定、和谐都产生较大影响。绍兴市工贸国资系统现有企业大多由原工业、商贸国资公司下属国有、集体企业转制而来。上世纪末至本世纪初,为推进市属国企改革,在原企业经营层持大股,职工适当持股的原则上进行了改制。因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50人的上限限制,职工的持股方式选择了职工持股会这一形式。目前有职工持股会的流通企业13家,工业企业3家。本文试从笔者长期指导职工持股会工作的实践出发,对这一领域进行一些阐述。   一、职工持股会是国企中职工参股的一种特殊方式   (一)职工持股会的定义与特点。   职工持股会是上世纪末为推动国企改革,在企业中设立的作为专门从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资金管理、认购公司股份、行使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出资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持股会依托企业工会设立,在企业登记时,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办理有关手续,并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持股会实行会员制。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持股会的权力机构,其常设机构为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采用一人一票制(依据淅经体改[1998]92号《浙江省企业职工持股会暂行办法》概括)。   从以上表述可见,职工持股会这一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职工持股会是一个工会社团法人,在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过程中,持股会作为公司的股东之一(大多数情况下在初始公司登记中为控股股东)代表职工会员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其二、职工持股会是依据企业工会设立的会员制组织,职工同时兼具企业劳动者、工会会员和持股会出资人三重身份。全省改革之初,为突击实施国有企业改革,多数国企(大多数竞争性行业,国退民进)仅实施了资产单置换,职工国有身份未置换,客观上形成了一种由过去身份上的大锅饭转换成持股上的大锅饭。   其三、职工持股会的表决权力行使方式采用一人一票制,此种表决方式的特点是无差别化,表决权的平均化。优点是可以体现员工当家作主人的感觉,缺点是忽视了出资差异所对应的权利、义务的轻重区别,不利于人主观能动性的调动。   (二)职工持股的两种方式比较   职工持股,是指企业职工和经营者持有本企业股份而成为企业所有者的投资行为。它包括两种投资方式:以自然人直接投资形成的直接持股;以职工持股会这一社团法人间接投资形成的间接持股。两者统称职工持股。   两种职工持股方式相比较,有以下一些区别:   1、存续时间不同。直接持股是法定持股形式,具有长期性;间接持股是国有企业转制的特殊阶段职工的持股形式,具有阶段性和临时性。   2、调整的法律、法规不同。直接持股(自然人持股)受《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上位法调整;间接持股(持股会)受浙经体改(1998)92号、浙政(1998)16号、绍市体改字(1999)21号、市体改委(1999)48号会议纪要等地方性法规、内部规定调整。   3、权利与义务不同。直接持股中的自然人股东是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间接持股中的职工持股会会员不是《公司法》法律调整的主体,只有职工持股会才是一个社团性质的股东,会员的集体意志(先要经持股会内部表决形成有效决定)只有通过职工持股会才能表达,很多表决时不同意的会员也必须服从集体意志,个人权利是受限制的。   4、股份的转让规定不同。《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份可以在股东间相互转让,符合规定条件与程序的还可向公司外转让,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会员股份一般只能在会员间转让,同等条件下会员有优先购买权,会员调离、死亡、退休后所持股份必须作退会处理。   二、职工持股会作为过渡性股东在实践中出现的矛盾与困扰   职工持股会总体上只是过渡性股东的一种形式,但并不是说职工持股会能在短期内自然消亡,一般来说,职工持股会的解散缘于两种情况:一是公司出现严重亏损,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被宣告破产,或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二是老会员不断退会,持股会最终因会员数量锐减,剩余会员被公司吸收为自然人股东,持股会自然解散。可以这么说,职工持股会的规范工作将在相当长时期内成为改制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   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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