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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执业药师PPT
执业药师
第十章
药学技术人员
药师
国家正式医药大专院校药学专业毕业,在医疗机构中的药学岗位为主从业的,及在其他药学机构或岗位工作,并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后评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初级职称——药师
中级职称——主管药师
高级职称——副主任药师
主任药师
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药学技术人员
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职业准入控制)
1929:国民党政府卫生署颁发《药师暂行条例》
1944:国民党政府颁布《药师法》
1951~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发《药师暂行条例》
1994:国家人事部和国家医药管理联合颁布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996: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发《执业药师职责暂行规定》
1999:人事部和国家药监局修订颁布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2000: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2003:SFDA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考试——申报条件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注册
管理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注册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注册有效期:3年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执业范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项目制和登记制度。
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15学分,注册期3年内累计不得 少于45学分。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课程体系分为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拓展课、研讨课。
《2006—2010年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
药学技术人员
2005-2007年执业药师报考情况
年份
报考人数
参考人数
合格人数
合格率%
2005
113922
91370
16610
18.18
2006
105838
84407
14174
16.79
2007
108881
86576
9472
10.94
到2007年底,全国共有153153人取得执业药师资格。
药学技术人员
各省执业药师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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