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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谎结论证据作用分析

测谎结论证据作用分析   摘 要 测谎结论不同于传统的证据形式,它是一种科学证据,是将心理测试的结果用于司法实践的新技术。虽然我国证据法并未全面系统的规定测谎结论的证据使用规则,但不可否认它在查清案件事实,揭露欺骗,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等方面的重要意义。本文在阐述测谎技术的科学原理和发展历程、测谎结论性质的基础上,分析了测谎结论的证据证明力问题、测谎结论在侦查破案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对测谎结论在刑事诉讼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法,并提出了在运用测谎结论作为证据的基础上应遵循的几项原则,进而讨论了测谎结论的证据作用问题。   关键词 测谎结论 证据 证明价值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美国司法心理学家Freud指出:“那些有眼能看,有耳能听的人相信:没有任何人能够保守一个秘密。即使他的嘴保持沉默,他的指尖却在喋喋不休;背叛从每一个毛孔缓缓流出。”因为说谎的人不能控制自己的非言语行为,其行为将“泄露”或“背叛”说谎者的真实感情。所以对于专门测“慌”仪器――测谎仪,不说谎的人觉得它很神秘,说谎的人觉得它很可怕。随着测谎仪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广泛应用,测谎结论的法律地位问题逐渐提上日程,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一、测谎技术的发展与测谎结论   (一)测谎技术的发展历程及科学原理。   测谎技术,又称心理测试,是鉴定人根据心理学、生理学、医学、语言学、逻辑学、现代电子学、机械学和其他应用科学技术的相关原理,借助一定的仪器设备测量被测试者回答问题时的各项生理反应,通过计算机测谎软件系统的定量分析来确定被测试者的心理状态,判断其对某一具体涉案事实提问的回答是否说谎的司法鉴定技术。   测谎技术最早发明于意大利。1875年,意大利的一位生理学家设计了一种肌肉颤动描记器和各种类型的血管容积描记器以记录人在惧怕和紧张时的肌肉颤抖情况和血压变化情况,这台最早的测谎器标志着测谎技术的诞生。测谎技术最早应用于司法实践的则是美国。1921年美国加利福尼亚的伯克利警察局首次把测谎技术应用于审讯,此后测谎技术从美国???入加拿大、日本以及其他一些欧洲国家并逐步推广应用。迄今为止,测谎结论用作诉讼证据已有80余年的历史。目前美国各地的警察机构已普遍把测谎器作为犯罪调查的一种辅助手段,至少22个州的州法院也明确规定可以将测谎器测试结论作为证据。   测谎技术的主要载体是测谎仪。测谎仪的基本原理是人在说谎时会不由自主地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而这种心理活动又必然会引起一系列生理的变化,如心跳加速、血压波动、体温升高、肌肉颤抖、脸色发红、手掌出汗、语调异常、呼吸急促等等。科学研究表明,这些变化只受人体植物神经系统的控制而不受人的主观意志的控制,通过仪器测试人的感官难以察觉或无法准确识别的生理参量的变化,可以分析其心理的变化,从而判断其对某一涉案事实的回答是“真实”还是“虚假”。   (二)测谎结论的性质。   测谎结论由测谎技术而来,测谎结论则是指通过测谎检查所获得的证据材料,即专门的技术鉴定人员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运用测谎设备(测谎仪)记录被测试对象在回答其所设置的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问题的过程中某些生理参量的变化,并通过分析测谎设备所记录的图谱,对被测对象在回答有关问题时的心理状态进行分析,以判断测试对象和案件的关系及陈述内容的真实性而得出的结论。   对于测谎结论的性质问题,在我国法学理论和实务界存在三种观点:   肯定测谎结论的证据属性。认为测谎技术属于一种专业技术,测谎结论是专业测试人员运用其知识和技能,通过分析仪器记录的被检测人的生理反应所做出的判断结论,测谎技术完全具备司法鉴定技术的构成要件,测谎结论也拥有鉴定结论的全部特点,在诉讼中应当与其它司法鉴定结论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否定测谎结论属于鉴定结论。理由如下:(1),测谎的原理方法不确定。虽然测谎是根据生物学、心理学的研究成果,但并没有完全解决所涉及到的理论问题,所有的鉴定技术都有成熟的理论作支撑,测谎技术却并不具备。(2)测谎是对被测人生理、心理活动的反映,而不是对诉讼中涉及到的待证事实的反映。(3)测谎技术的准确程度不高,不足以构成鉴定技术。   有限度采纳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测谎属于被心理学领域承认的科学技术,测谎结论就形式要件而言应当属于鉴定结论,但基于测谎测试的是人的心理活动,属于特殊的鉴定活动,测试结果的准确率与法律对该项技术成为鉴定结论的标准尚有距离,因此,有专家建议参照美国证据采纳规则中“有限采用规则”的做法,测谎结论只能用来审查言词证据的真实可靠性,不能直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不得成为定罪量刑的证据。   笔者认为测谎结论是通过特定的仪器对被鉴定人在陈述某项事实时对其多项生理指标进行跟踪、记录、观察、分析,根据其变化最终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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