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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消费税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谈消费税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摘要] 我国的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心设置的税种,是与实行普遍调节的增值税配套。为体现国家对某些产品进行特殊调解而设置的。实行至今14年中,在调解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和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这期间,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情况,虽然做了一些调整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笔者在分析了我国消费税目前存在的问题后提出完善消费税体制的一些具体措施。
[关键词] 消费税法征收范围价内税价外税WTO规则
我国的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心设置的税种,实行至今14年中,在调解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和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发展,消费税在征税范围、税目设置、税率结构等存在于现实不合拍的地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3月联合下发通知,对消费税进行调整。
一、 消费税存在的问题
1.消费税法制体系不健全。我国目前尚无整个消费体系的基本法,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外,更多的是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制定的税收制度,立法层次有待提高,法律效力有待强化。现性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尽合理:(1)征税范围“越位”将某些生活必需品和生活资料纳入征收范围。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十一种商品。如黄酒、啤酒、日常化妆品等已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或常用品。通过多方面的调查分析,笔者认为应予以停征的部分税目:①应根据现行消费状况,停征原来属于高档消费品,现在属于一般日常用品的消费税,例如雪花膏、面油、洗发水、发乳等低档护肤护发品。②将黄酒及薯类白酒从课税品目中删除,降低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③对汽油和柴油实施开征燃油税,在消费税课税品目予以删除。(2)征税范围“缺位”,缺乏抑制超前消费的手段。在最近一次的消费税调整过程中,尚未将一些高档消费品如高档家具、高档住房和消费行为如夜总会、酒吧、网吧等高档消费场所纳入征税范围,依然使消费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的得不到发挥到位,缺乏抑制超前消费的手段。(3)征收税率不尽合理,造成税收对经济调节作用的弱化。例如对木制筷子的征收税率太低,起不到限制消费的目的。生产和使用木制一次性筷子消耗了大量木材资源,给环境造成了损害。但木制一次性筷子只征收5%的消费税,对餐饮行业没有太大的影响。这就弱化了消费税抑制消费的目标!
2.价内税存在诸多弊端。(1)由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消费税实行价外税。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不仅商品价格中的增值额计算了增值税,而且商品价格中的消费税额也计算了增值税,形成重复征税。(2)消费税实行价内税有一定的隐蔽性容易掩盖消费间接税的性质。使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不知道负担了多少税,这样就很难充分发挥引导消费的作用。
3.征税缓解单一化。消费税主要采取在生产或进口环节计征,这种一次课税制在实践中常常出现多种问题。(1)征收中生产环节难以确切界定,如原材料生产、半制成品制造与加工,在产品的分配及设计批发零售的生产环节,要准确界定划分是相当困难的。(2)偷逃税行为不易控制,一旦生产者或进口者逃避税收就无法将其所偷逃的税款从其他环节补征回来。(3)手续繁琐,不利于税款及时入库。
二、完善消费税的相关政策
1.健全消费税征收体系。首先,由全国人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其中应当明确收益性、限制性、节约性、差别性等立法原则。其次,由国务院制定《消费税实施细则》,对具体事项加以明确规定。再次,由财政部国税总局对实际生活中的消费行为的具体征收情况,在不违背基本法的情况下,进行相关调整,进一步完善立法原则我国目前消费税的税率、税目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平衡财政收入,目前还不能适应消费需求结构的变化,其调节消费的效率还不高。
2.要继续扩大或调节消费税的课税范围。比如,增加一些课税后不会影响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奢侈品,如高档住房、家具、娱乐,以及符合节约性课征原则的其他资源供给缺乏的产品。另外,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配套补偿机制。降低消费税调整对某些行业的不利影响,课征消费税可能会导致依附于高消费的服务业,加工制造业等相关产业的盈利能力下降,从而起不到平抑贫富差距的初始目的,甚至可能进一步拉大贫富差距。
3.改变消费税的价内税为价外税。消费税属于间接税,价外征收是国际上普遍推行的方法,她使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能够知道商品的真实价格和自己的税收负担,这不但有利于体现国家对消费的调节政策,也有利于我国价格机制的健康运转,还能使消费者明确自己的纳税人身份,增强纳税意识,同时改消费税为价外税,使现行的增值税课征对象增值额中不再包括消费税额,从而促进税负公平。
三、消费税制改革政策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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