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商业贷款合同中消极担保条款.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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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商业贷款合同中消极担保条款

浅析国际商业贷款合同中消极担保条款   [摘要] 消极担保条款是国际商业贷款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其目的是保证贷款人行使其要求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权利不致于被排列于没有担保物权的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之后,保证贷款人的优先受偿权,间接地限制借款人过度举债。但是我国立法对此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在防范其法律风险和不违反中国法之强行性规定的同时,实践中应当从尊重当事人合同权利及国际惯例的角度出发,对消极担保持积极肯定的态度。   [关键词]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消极担保条款合同   世界经济一体化浪潮的推进,使得各国的金融管制日益放松,国际资本市场投融资机制更加灵活,金融交易空前活跃,这就为我国企业利用国际间接投资提供了机遇。国际商业贷款具有资金使用自由、贷款金额大、周期长、费用合理以及资金供应充足的特点。利用国际贷款对于促进我国的对外开放,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借用外资总额逐年增长,现已累计债务融资4194.2亿美元。但是,由于各国立法内容各异,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合同可能适用中国法,也可能适用外国法,我国企业自主进行国际贷款活动时,存在法律风险,所以必须加强对相关国际及外国法律规范的研究,而消极担保条款就是国际商业贷款合同中应当引起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消极担保的定义和渊源      消极担保条款(NegativePledge),又称消极担保、禁止性誓言,是指一方当事人(债务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债权人)许诺,非经该当事人的同意或符合一定的条件,不为第三人创设担保利益。消极担保制度的作用在于使借款人在负有多项债务的情况下,未经第一债权人同意,不得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藉以维护借款人财产的完整性,并且用其自身所有财产的信用担保债权人,特别是第一债权人的借款安全和利益。   一般认为,消极担保方式最早起源于美国,发端于普通法的浮动担保。北美殖民地时代流行借款人以其全部资产为贷款的清偿设立担保,而此时的英国奉行在个别财产上分别设立担保。在两者冲突和磨合之下,为了防止借款人在其各个独立的资产上另行为第三人设立担保从而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当时流行于北美的贷款合同创设了这样的条款: “非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在其财产上为他人设立任何担保利益。”这就是消极担保条款的最初表现形式。   而消极担保贷款在国际商业贷款领域内的发展则是与战后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过程同步的,随着国际商业贷款市场的主要主体逐渐由主权国家向主权国家之外的经济实体(包括跨国、跨地区的金融组织和商业银行等形态的经济组织)过渡,国际金融交易日趋频繁和复杂,消极担保条款也得以介入国际融资领域。因为,在仅仅凭借借款人自身的偿债信用来保障贷款的安全性的情况下,对于贷款人来说最为重要的是限制借款人在本贷款债务之外的创设或维持担保的能力。否则,贷款人不能控制借款人以其自身财产或通过其他途径创设担保,且贷款人不能就借款人已经设立了担保的财产或已经出售的财产求偿。因为担保之债的受偿权利优于无担保之债的求偿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显然对于无担保贷款人是不利的,在借款人处于资不抵债的情形下尤为突出。因此,订立贷款合同时,在合同条款中确立消极担保条款是较为理想的一种选择。      二、消极担保的适用范围      消极担保的典型约定是,在贷款偿还前,借款人不得在其财产或收益上设定任何债权、抵押权或其他担保物权,这样就保证了贷款人行使其要求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权利不致于被排列于没有担保物权的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之后;防止了借款人以同一财产和收益设立多重物担保,以保证先受物权担保的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间接地限制了的借款人过度举债。但是,如果借款人是母公司,下属一个或多个子公司,那么母公司在借款协议中确认的消极担保条款是否及于子公司,或者说子公司能否以自身的财产为母公司和其他子公司(关联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呢?这就是消极担保的适用范围问题。   母公司与子公司事实上是相互独立的法人实体,具有不同的法律人格与独立的利益归属。母公司在借款协议中确认的消极担保条款设立了一项义务,这项义务如果适用于约束子公司,事实上是为贷款合同主体之外的第三人设立一项义务,即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超越了合同订立的双方而适用于第三人,这种做法与合同之债的相对性原理是相悖的。但另一方面,毕竟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如果母公司借款协议中的消极担保条款不适用于子公司,在母公司财务状况不佳,非提供担保难以筹到适宜的资金的情况下,母公司为了遵守消极担保条款不能在自己的财产上设立担保,母公司就可能通过安排其子公司以子公司的财产为贷款提供第三人担保的方式对外借款,从而实现规避法律的目的。这样既降低了母公司的资产质量,加大了贷款偿还的风险,又可能造成债权人之间的不平等,应当加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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