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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UCP600下“议付”

浅析UCP600下“议付”   摘要:2007年7月1日UCP600已经正式实施,“议付”作为UCP600调整的主要内容之一,变化最大。本文就UCP600下“议付”概念的变化、“议付”和“押汇”的相似点和主要区别、议付行的追索权问题等内容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议付;押汇;追索权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11-0117-02中图分类号:F830.46文献标识码:A      2007年7月1日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已经正式实施,“议付”作为UCP600调整的主要内容之一,变化最大。本文就UCP600下“议付”概念的变化、“议付”和“押汇”的相似点和主要区别、议付行的追索权问题等内容进行分析,旨在抛砖引玉,希望有助于读者理解和认识新规则下的“议付”。      一、UCP600“议付”概念的变化      UCP500对“议付”的定义:议付是指由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只审查单据而未付出对价并不构成议付。UCP500中“议付”的核心是“付出对价”。UCP500对“议付”的定义实际上是一个循环定义,定义比较模糊,难以理解。尽管在国际商会出版物中对“对价”作出了解释,但从各国实践情况看,人们对于“对价”的概念一直保持着争议,由于对“对价”认识的不统一而产生的信用证项下的纠纷不断发生。   UCP600对“议付”的定义:议付是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UCP600明确了“议付”是相符交单下的票据/单据的买入行为,明确了是对受益人的融资,同时将对受益人的融资纳入了国际惯例保护范围。   UCP600对“议付”的定义需从四个方面理解:   1.议付的前提是相符交单(Complying presentation)。关于“相符交单”,UCP600中有明确定义。UCP600下,以往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在不相符交单情况下办理的信用证项下的融资并不构成议付,交单行也不能获得议付行地位。   2.议付是一种汇票/单据买入行为。相对于UCP500的“付出对价”概念,UCP600所采用的“汇票/单据买入”的概念更为准确。因此,UCP600下指定银行是否具备议付行地位也更加容易确定。   3.议付是指定银行对受益人提供的一项融资――预付或承诺预付款项。在UCP600第12条还新增了融资许可条款:开证行指定一银行承兑汇票或做出延期付款承诺,即为授权该指定银行预付或购买其已承兑的汇票或已做出的延期付款承诺。这一改变明确了有一定争议的远期议付信用证存在的合理性,同时也将指定银行对受益人的融资行为纳入国际惯例的保护范围。   4.议付不局限于议付信用证。UCP500下只有议付信用证才能构成“议付”,在UCP600下不局限于议付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均有可能构成“议付”。   UCP500以来,议付的概念一直处于多种解释的尴尬境地,UCP600明确了议付概念、议付行的义务和权利、构成议付的信用证范围,对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将会发挥关键作用。      二、议付和押汇的相似点和主要区别      关于“押汇”或“出口押汇”,各家银行往往有不同的定义。本文讨论的“出口押汇”是指在出口业务中,出口商将全套出口单据交给银行,双方签订押汇合同,由银行按照票面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出口商提供短期融资的一种借贷行为。由此可以看出,“押汇”和UCP600所定义的“议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一)议付和押汇的相似点   1.业务背景。办理出口议付/出口押汇的贸易背景是结算方式均为信用证的出口业务。   2.操作流程。议付行/押汇行在办理出口议付/出口押汇时,均有相似的融资操作流程,一般都要通过审查、审批、融资、融资后管理等融资环节。   3.融资行为。均为议付行/押汇行对出口商基于交单后的一种短期融资行为。   4.对受益人的追索权均需通过合同约定。在不同银行的合同文本中,追索权条款差别很大,每个银行关于出口议付和押汇的追索权的约定都不一样。   (二)议付和押汇的主要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议付”必须满足:议付行地位确立、相符交单、汇票/单据买入,适用于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情况下的单据买入,而“押汇”主要适用于出口信用证下的贷款,单据是否相符、是否单据抵押并不是制约押汇行办理押汇的主要因素。由此可见,“押汇”比“议付”的适用范围要宽。   2.单据要求不同。“议付”要求必须构成“相符交单”,否则不能构成议付行为。“押汇”则不要求相符交单,在不构成相符交单或对相符交单难以把握时,按出口押汇办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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