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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原因及必要性
民事诉讼中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原因及必要性
摘 要:在司法实践活动中,法官享有和行使民事自由裁量权是必须的,有其存在的原因和必要性。法官行使民事自由裁量权是法官行使司法权力的一种常态,法律的普遍性、滞后性、民事活动的复杂性、多变性等特点,决定着适用法律必然与法官行使民事自由裁量权并存,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就如人之人权一样存在。该文欲从上述几个方面对民事诉讼中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原因及必要性进行浅显论述。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滞后性;原因;发展
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官或合议庭在民事审判中,当法律规定不全面或者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遵循公平、合理的价值目标,结合立法精神、法律原则、民事政策、法学原理以及民事习惯,运用司法理念和审判经验,对案件的裁量做出理性判断的权力。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是连接法律与个案的纽带,是法律中一个导连着外界的窗口,它使法官站立在法律与流动的社会生活交界处,从社会生活中发现和提炼生生不息的规则,以弥补法律的滞后性和不周延性,增大法律适用性,并根据时代的需要对法律作灵活的解释,避免法律的不合目的性。
一、民事诉讼中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原因
(一) 法律的普遍性
法律的普遍性是法的确定性的因素之一。其含义是法律所设想的适用对象不是特定的个人及有关行为,而是一般的人和行为,可反复适用。法律要将普遍性作为制定原则,是因为法律是人们生产生活的基本规范,要对人们的一般行为有预期的效果。然而这种普遍性适用的是个别的人和个别的行为,因此在适用中有的时候不免会发生例外的情况。这就像休谟所说:确定普遍的政治准则,应当慎之又慎;在精神领域和物质世界中经常可以发现无规律的和异常的现象。对于这种例外的情况,是不能直接适用法律条文的。由于法律规范的概括性、普遍性与社会生活所涉及个案的具体性、特殊性之间存在矛盾,这决定了法官处理每一个案件不可能都能找到相应法律条文作为依据。但法官不能拒绝审判,在此情况下,法官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才能得到一个公正的结???。
(二)法律的滞后性
历史上不存在一成不变的完美法律。法律总是对既存社会现象的反映,但社会的不断发展又决定了新的法律关系不会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而不产生。“法律是刻板的和固定的,原则性太强,不能适应社会生活的千变万化。”所以只有允许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才可以对现有法律的适用进行必要且适当的补充,并为以后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创造条件,打下基础。而且,立法者的有限理性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制定出完美无缺的法律,法律体系中必然会出现很多漏洞,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能够弥补这种漏洞。法律一经制定,必须保持稳定,但是社会是变化发展的,法律的稳定性跟社会的变动之间会产生一定的矛盾。通过立法程序对法律进行修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来解决这个矛盾。但立法程序比较复杂,不能轻易启动,仅仅依靠立法途径不能使法律有效地应对社会变迁,所以司法过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有效地弥补法律的滞后性。
(三)民事活动的复杂性、多变性
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竞争机会均等,均享有广泛的权利,市场经济通过价值规律自发调控经济运行,激发民事主体之间的有效竞争,民事主体的自主意识和主体精神得以宏扬,民事活动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涉及问题复杂,甚至瞬息万变,立法者无法为种种情况立法,使得每一项法律规定都能适应每个人。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而且现阶段正处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改革正在深入进行,许多措施方法带有探索性、试验性,而且发展变化较快,情况纷繁复杂,但民事法律规范又需保持自身的稳定性,为使民事法律适用于复杂的国情和以后变化的形势,客观上要求法律赋予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
二、民事诉讼中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原因
综合分析以上诸原因可以看出民事诉讼中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有其重要的价值,是必然的。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是补充民事法律漏洞、克服法律适用的僵硬的需要
所谓法律漏洞是指法律体系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状态。也可以认为是法律调整的欠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法律调整中的欠缺都是法律漏洞,在立法者有意留有空白的部分并不构成法律漏洞。民事法律概念的模糊、规范之间的彼此冲突等都可能是法律的漏洞。法律漏洞是难免的,在现有法律不能提供司法判决依据的情况下,法官就必须进行自由裁量。民事法律的制定、颁布和适用在时间上是分离的,法律规范与适用现实是有距离的。所以,为了缓解法律适用的僵硬,应增强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弹性,肯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促进民事法律发展的需要
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办案,但往往立法者的立法活动无法满足和适应社会生活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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