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会计准则中对借款费用会计处理之比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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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会计准则中对借款费用会计处理之比较

新旧会计准则中对借款费用会计处理之比较   财政部于2001年1月18日以财会[2001]7号文件形式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简称旧准则),并要求从2001年1月1日起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施行。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会计信息需求多元化的需要,顺应经济全球化下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世界潮流,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修订的、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率先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简称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有继承,也有发展。   新旧准则对“借款费用”概念的界定,以及对“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的确定,原则上都是一致的,这是继承的一面。同时,也有所发展,如新准则所规定的借款费用“可予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和“可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以及“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等,与旧准则的有关规定相比,都发生了变化。本文主要针对这一问题做较为深入地探讨,以期与各位同仁商酌。      一、可予以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范围扩大了      旧准则关于“可予以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仅指固定资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除外),这里所讲的“固定资产”,既包括企业自己购买或建造的固定资产,也包括委托其他单位建造的固定资产。只有发生在固定资产购置或建造过程中的借款费用,才能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资本化;发生在诸如存货、无形资产等资产上的借款费用,不能予以资本化。   而新准则将“可予以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范围扩大了。根据新准则第4条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可见,新准则规定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的借款费用在符合资本化条件情况下也要予以资本化。   需要指出的一点是,与17号新准则一起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由此看来,新准则体系下,将“可予以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范围扩大了,不仅包括旧准则所规范的固定资产,还扩大到无形资产、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这样处理,对资产和费用的计量将更加公平合理。      二、可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扩大了      旧准则规定“可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仅为专门借款,这里所讲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新准则规定“可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扩大为不仅包括专门借款(这里所讲的专门借款,是指有明确的专门用途,即为购建或者生产某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并通常应当具有标明该用途的借款合同的款项)以外,还包括一般借款。即当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的金额时,要考虑占用的一般借款。      三、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方法有所变化      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再与资产支出发生数额挂钩   旧准则规定: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与发生在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上的支出挂钩。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因购置或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利息,其资本化金额应当为至当期末止购置或建造该项固定资产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   而新准则规定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再与发生在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上的支出挂钩。所以,新准则将截止资产负债表日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的计算公式删除了。   2.对借款存在的溢价或折价的摊销只能采用实际利率法   旧准则规定:如果借款存在溢价或折价,溢价或折价的摊销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确定每期应摊销的溢价或折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数,对资本化率作相应调整。   而新准则仅允许企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溢价或折价金额,并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3.计算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还要考虑占用的一般借款   这个变化,是新准则变化的核心部分,是与“可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扩大”这一变化紧密相联的,新准则第六条对此做了相关规定: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溢价或折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应当区分“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分别确定:   (1)专门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按照实际发生的专门借款利息金额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成本,应当扣除暂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短期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由此可见,专门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应当是个“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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