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银行设施诈骗客户责任分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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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银行设施诈骗客户责任分析

利用银行设施诈骗客户责任分析   [案件事实]      2006年1月,储户张山在星星银行分理处自助银行门口刷卡进入时,根据门禁上刷卡器提示进行刷卡并反复输入密码,但门禁仍未打开,张山遂离开。几天后张山发现其卡内资金被他人以转账及取现的方式全部窃取。原来,该储户当日所使用的刷卡器是不法分子安装在自助银行原门禁刷卡器之上的,银行原来安装的刷卡器已被伪刷卡器所覆盖。而进入该自助银行原本只需要刷卡,是不需要输入密码的。不法分子通过安装伪刷卡器窃取了储户的卡号、密码等个人资料。该储户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尽义务保障储户在自助银行的交易安全,但因为银行管理上的疏漏,造成其财产损失,因此向法院起诉银行,要求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银行认为,张山的损失完全是因其自身的疏忽造成的,银行未实施任何侵害行为,且银行已在自助银行门禁刷卡处张贴了刷卡进门禁的使用说明、操作流程,已尽到了告知的义务。并且银行也并非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银行在门禁上方安装了摄像头,就是用于进行安全管理、监视门禁状态的。同时,由于公安部门对本案的刑事事实部分尚未结案,对于是否为犯罪分子窃取及所被窃取的存款是多少没有最终的事实认定,不能排除原告自行取款、或由他人取款或与他人共同犯罪的可能性。在取款行为人未能获得确定前,不能简单地确定储户所受的损失与银行的过错有直接的关系,应从“刑事优先于民事”的程序规定出发,先行确认犯罪事实的存在。因此,不应当赔偿张山任何损失。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对设立的自助银行通过各种方法加强对自助银行的风险防范,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现银行的自助银行门禁设施被他人安装了其他仪器,银行不可能当时就知道,且安装的摄像头也没有人24小时监视,可见银行没有尽到应尽的管理和防范义务,且他人在银行处安装设备盗取客户资料,侵犯的是银行的利益而非储户利益,储户与银行之间只是储蓄合同关系,银行不能将损失转嫁给储户,因此,银行应对其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和防范义务承担责任,最后法院判决银行承担??部的赔偿责任。      [评析]      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ATM、POS机、自助银行门禁、诈骗电话、诈骗短信等方式诈骗客户,诱骗转款、窃取储户银行卡密码、身份证号码或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资料,然后克隆银行卡或通过其他渠道骗取或窃取储户存款的案件多有发生,这不但给银行和客户都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常常引发了储户与银行之间的法律纠纷。犯罪行为发生后,由于犯罪分子逃匿或赃款已被挥霍等原因,存款人越来越倾向于将损失转给银行承担。在目前已知的案件中,银行被诉后,多数都因不能证明自身已尽了交易安全保障义务、提示告知义务或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操作等而被判决承担责任。那么,银行到底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呢,笔者认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对银行的不利因素:   首先,银行要免除责任少了一些程序上的可利用之处。目前我国法律法规针对此类储蓄合同纠纷或损害赔偿纠纷案时,除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储蓄管理条例》、《支付结算办法》等外,最高人民法院也公布了一些司法解释进行规定。在2005年7月之前,不少此类法律纠纷,法院审判到最后,以案件涉及刑事诈骗并未侦破而驳回储户要求银行承担责任的民事诉讼请求,但2005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明确规定:“因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存款人依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批复打破了以往因此类案件属于刑事案件必须先由公安机关受理侦破,银行只配合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的传统惯例,为储户提供了一条简便、快捷、易行的司法救济途径。即客户可直接以自己储蓄卡资金被窃取为由起诉银行,法院也会予以受理,但对于银行而言,要免除责任则少了一些程序上的可利用之处,并在银行不能证明自身无过错的情况下,银行很有可能被判决全额赔偿储户资金损失。   其次,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基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公平原则等司法精神考虑,对于银行与储蓄卡持有人之间因各种原因(如银行设施被不法分子安装仪器、身份证件验证问题、存款挂失问题、以伪造证件开户问题等)而发生的民事纠纷,法院往往会对银行科以严格责任。即要求银行应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注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告知及提示义务,并在证据方面要求银行提供充分的能证明自身无任何过错、客户资金被窃取与银行无关的证据,对于银行来说,满足这些举证要求是十分困难的。更勿论银行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疏漏,如业务操作不规范,密码挂失不规范,软硬件设施有交易安全缺陷或漏洞,应审查而未审查身份证件,应告知应提示而未进行告知提示等等。从实体处理的结果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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