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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流转可行性分析
农村宅基地流转可行性分析
摘要:目前农村发展呈现出一些新特点,这些催生了农民比以往任何时代都更需要进行融资。我国现行法律政策对农村宅基地流转采取了限制态度,这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合法利益,也影响了农村金融发展。宅基地的权利属性决定了其权利拥有者可以自由处分其权利,其福利属性决定了要真正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放开对农村宅基地流转的限制,不存在与根本法和基本法律的冲突。能够最大化地保护产权人利益,也不会产生各种社会流弊,因而在我国农村宅基地流转中大有可为。
关键词:宅基地;融资;流转;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F3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2-28-03
一、农村发展新现象催生农村融资新问题
(一)农村发展呈现的新现象
第一。农村市场化程度加大。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也走向市场。其市场化程度加大。农民生产不再是过去的小农经济,农业生产更像是一个产业,农膜、化肥、农药的供应全部市场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只能通过市场才能卖得出去。农业和农村发展所需要的钱只能从市场中米,农村剩余劳动力只能靠市场进行合理配置来实现有序转移。特别是当前农村正在大力进行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着力解决的增加农民收入问题,也必须以市场为基础。”但市场化也带来了一定的问题,即市场价格波动过快。当市场价格变化时,尤其是上涨时,农民很难有足够的资金进行生产经营,于是,融资问题迫在眉睫。
第二,农业生产机械化程度提高。同样。市场的深化改革。使农村生产力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如果说上个世纪的农民还停留在牛耕时代,那么这个世纪的农民则可谓已经进入到了机械时代。农村随处可见的小型农机具,以及农技站的大型机械设备,都在彰显着农业机械化程度的提高。然而。这只是一种趋势。毕竟机械化程度的提高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现在我国的农业机械化程度只能说是初级的,农户需要置办大量的农机具,这些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第三,农民生活城市化进程加快。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现代通讯传媒技术的发展。城市现代化的生活???来越为农村人所羡慕,他们也渴望用自己的双手来创造舒适的生活。当然。农民在这方面的欲求也不断增高,因而投入日常生活的支出比起上辈农民要多得多。敢于花钱、舍得投入。这在当代农村的年轻人身上得到了彰显。这些都催生了农村金融的广阔市场。
(二)农村发展面临严峻的融资新问题
随着农业生产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和农民生活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发展融资的问题越发凸显。融资的重要途径是贷款,而在我国,纯粹的信用贷款很少,担保贷款是主要的融资方式。农民的资产主要是两个方面:土地和房子。前者是指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者则是指房产。其中,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被牢牢地打上了“不许抵押”的烙印,唯一可以抵押的房子。也因附着于宅基地之上而难于变现。很少为金融机构所认可。这就大大限制了农民融资。也加大了金融机构风险。目前,我国农村融资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正规的金融机构融资,主要采取人保的方式。即很多农村信用社所采取的“联保”方式;二是采取地下抬高利贷的方式。前者固然很好,但毕竟需要3-5户的农民一起连带保证,如果真的发生不能还债,如何变现又是一个问题。所以现实生活中联保贷款的还是少数,很多人选择了后者――高利贷。农业本来就是利润比较微薄的产业。农民获得的收入,难以偿付高昂的利息。那么,农民为什么不能拿自己的财产去担保呢?农民的房和地变现缘何如此之难?鉴于问题比较复杂,我们仅将视角专注于“房地一体”之地权――宅基地使用权。而另一个“地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文不作阐述。需要澄清的是,由于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这里的宅基地是指宅基地使用权。由此。我们有必要探讨一下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重新思考什么才是农民利益的最佳衡量标准。
二、宅基地性质探析
(一)从法学角度
我国《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三章用4个条文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从《物权法》的体例来看,农村居民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与城市居民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样都是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既然如此,旅民对其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适当处分是其权利的应有之意。
(二)从经济学角度
从经济学视角考察,宅基地使用权这种地权的核心是地主(农民和农民集体)分享地租和土地资本化收益的权利。考察农民地权是否扩大,必须抓住两个核心:一是农民分享的地租(特别是非农用地租)是不是增加了;二是农民占有土地资本化收益是不是增加了。谁占有更多地租增值和土地资本化收益,谁就获得了发展的动力和主动权――这可以理解为“经济发展第一定律”。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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