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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银行对企业授信业务中环境保护和赔偿责任

刍议银行对企业授信业务中环境保护和赔偿责任   摘要:本文在借鉴国外金融监管机构对企业授信业务中金融机构所承担的环境保护及环境污染赔偿责任认定的立法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来我国金融机构在环境保护和绿色信贷等领域的探索历程,从理论上分析了如何界定在企业授信业务中金融机构应承担的环境保护及赔偿责任,最后提出金融机构针对授信业务环境保护风险的防范对策。   关键词:授信业务;环境保护;赔偿;责任   中图分类号:F830文 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101-0073-03      一、国外对企业授信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责任约束      美国是较早着手对银行授信项目中的环境保护与赔偿责任进行约束和监管立法的国家之一。早在二十世纪80年代初期,美国政府就制定颁布了《1980年环境保护应对、补偿及责任认定综合法案》,制定该法案的主要目的在于治理企业生产??营活动生成的有害物质所引起的环境污染。该法案规定,污染项目的现行所有者和管理者、有害物质产生时点下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有害物质的制造者、有害物质的运输者等各方作为潜在的责任当事方,无论其是否确有环境保护责任上的过失,均应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义务。该法案还规定,环境保护责任具有可追溯性,当前合法行为也有在以后时期被问责的可能性。从这种意义上讲,1980年法案颁布之前的环境污染行为,同样要追究潜在责任当事方的环境治理责任(McGuire,1988)。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案规定了连带赔偿责任的承担情况,即所有环境责任的当事方都可能对污染治理负全责,没有财务支付能力的当事方的赔偿责任由其他具有财务支付能力的当事方承担。   《1980年环境保护应对、补偿及责任认定综合法案》对美国金融信贷机构的信贷行为和银企信贷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此后,与银行授信、企业融资相关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法律在欧洲各国也纷纷得以制定和完善,对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授信的银行所承担的环境保护和赔偿责任也相应地增加。由此,“环境污染问题对于企业和银行而言,成为资金融通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连结纽带”(前多康男、小野哲生,2008)。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政府对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关注,与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相关的法律也日益完善,相关立法的影响波及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对于向污染项目贷款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最终需承担环境保护和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大大增加(McGuire,1990)。   瑞士凯特艾伦银行(cater Allen Bank,2009)对全球300多家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以及银行集团等金融机构的调查结果表明,有27%的被调查银行认为自己对环境保护承担了相当重要的责任,并以正式的环境保护制度对环境责任进行规范;有40%的被调查银行认为已经采取了一定的环境保护措施;有17%的被调查银行已经专门设立了环境问题协调岗位,另有11%则正在计划设立环境问题协调员岗位。在银行对其贷款企业环境安全事故责任的承担方面,有19%的被调查银行将环境安全变量纳入信贷评级模型中,有11%的被调查银行表示愿意接受本国相关贷款企业环境安全事故引起的连带赔偿责任的立法约束。      二、“绿色信贷”开展状况      早在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就提出了“绿色信贷”的要求,但是长期以来这项政策并未得到有效的实施。直到2007年1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宣布,从当年4月1日起企业的环保信息将被纳入到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商业银行要把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办信贷业务的重要依据。这是我国第一次在银行如何介入环保问题上做出明确表态。此后,我国各大商业银行积极将环境保护问题纳入对企业授信的考核标准之中(张雪兰、何德旭,2008)。例如,建行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境管理方案未得到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一律不提供信贷支持;工行审慎控制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客户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推行环保政策的“一票否决制”等。   目前,在制度和操作层面仍存在着一些缺陷影响到我国金融机构将“绿色信贷”原则和政策真正落到实处(魏国雄,2010)。首先,我国“绿色信贷”的统一标准及相关立法尚未确立;其次,银行授信项目中的环境保护与赔偿责任主体的界定,以及环保责任及赔偿范围的划分不够明晰;再次,对银行授信的环境责任监管机制中缺乏有效的惩戒方式。此外,针对银行授信部门员工环保意识培训机制的缺失,致使基于环境保护理念的“绿色信贷”原则在银行授信部门的执行力度被削弱。      三、确定银行在企业授信业务中环境保护及赔偿责任的理论依据      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资本运作决策与环境资源的使用及环境保护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目标与环境保护责任之间通常存在着利益冲突的现象,一些企业为追逐经济利润,无视法律法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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