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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立法可行性评估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立法可行性评估   摘 要: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国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刑事被害人,按照法定程序,对其因犯罪遭受的损失给予弥补的法律。本文通过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进行立法可行性评估,论证该制度是否能够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2.51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2-120-03    法律是用来实施的。如果法律丧失了可行性,不仅无法达到立法的最初目的,还会磨灭公众对法治的信仰,成为一场法治建设的灾难。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国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刑事被害人,按照法定程序,对其因犯罪遭受的损失给予弥补的法律。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进行立法可行性评估,就是通过对现实情况和客观条件的分析,论证该制度是否能够在我??司法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一、立法实施后的积极效果预测    立法实施后的积极效果,指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有效性,即它是否能够促进、增加效益。    (一)提高诉讼效率    被害人被称作司法制度的“守门人”,其言行与诉讼效率有着密切的关系。被害人的积极态度和行动,可以极大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被害人对待追究犯罪的态度却非常消极。他们既不愿报案,也不愿与司法机关合作。导致这种情况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被害人对经济利益的担心。由国家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弥补,给与其一定的经济帮助,可以消除被害人顾虑,鼓励被害人揭露犯罪,调动被害人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积极性,促成被害人与司法机关的良好合作,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二)提升司法公信力    开展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关键在于提高公众对司法裁判结果的接受度。就被害人来说,当法律“不能采取恢复被害感情及对被害人进行法律保护的措施的话,便会招致犯罪被害人及市民对包括刑事司法制度在内的法秩序的不信任感。”[1]进而削弱司法的权威性。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通过对被害人经济损失和心理创伤的弥补和抚慰,刚好可以消弭被害人和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使被害人更容易接受最终的司法裁判结果,也能够赢得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认同,促进司法公信力的进一步提升。    (三)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难题    “考虑对于减少涉法、涉诉的上访,推进社会和谐意义,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应该说是非常必要的。”[2]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被害人申诉上访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在犯罪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未能得到足够赔偿的案件中,一旦被害人的自身生存情况发生恶化,又求救无门时,他们就可能对国家和社会产生不满情绪,走上访之路。对被害人实施国家补偿,有助于消减被害人的负面情绪,遗忘痛苦和仇恨,让他们感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温暖,将信访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减少信访案件的发生,减少信访工作的后期难度。    二、立法实施后的消极效果评价及对策    在肯定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能够带来诸多积极效果的同时,也要考虑到该制度可能带来的消极效果,并提前做好应对。只有如此,才能降低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负面影响,发挥其最优功能。    (一)可能与我国《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相抵触    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其基本含义为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后果,犯罪不仅决定了行为人应当受刑罚处罚,而且决定了刑罚的轻重必须与犯罪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轻重相适应。有学者提出,实施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使被害人无法从犯罪人处获得的赔偿转而从国家的处取得,是国家代替犯罪人承担过错责任,有将犯罪人的过错转嫁给国家之嫌。这种责任转嫁,无疑减轻了本应该由犯罪人承担的责任,是对罪行相适应原则的背离。而这种背离不仅造成了变相帮助犯罪人逃避责任的后果,助长了犯罪发生,还会给公众造成一种刑罚不公正的印象,造成负面的社会效果。那么如何正确对待和解决这个问题呢?首先要明确的是,现阶段我国将要出台的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有一个明确的适用前提。那就是当犯罪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国家才施以补偿。在这一前提下,一方面,国家补偿并非是帮助犯罪人逃避责任。因为“从实质上讲,刑事被害人救助金是国家基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考虑先行向被害人提供的经济救助,不能片面理解为是替代犯罪分子承担的部分赔偿责任,因此在实施救助后理应取得对犯罪分子或其他依法应承担赔偿的责任人的救助金追偿权,该项追偿所得也应当重新注入救助基金。救助金追偿机制拓宽和完善了救助基金来源体系,可以随着被害人救助制度一起建立和完善。”[3]即使事后有因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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