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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跟单托收风险及其防范
出口跟单托收风险及其防范
按照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规定,所谓托收是指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提示,处理金融单据及/或商业单据,以求获得付款及/或承兑;或凭付款及/或承兑交单;或按其它条件交单,即托收是出口商(债权人)为向国外进口商(债务人)收取销售货款或劳务价款,开具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银行的联行或代理行代向进口商收款的结算方式。
从分类上来看,托收分为光票托收与跟单托收,后者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得到大量运用,而跟单托收又分为付款交单(D/P)与承兑交单(D/A)两种,付款交单再可以细分为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与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两种。
在托收业务中,出口商虽然通过银行来向进口商收取货款,但银行只能以出口商代理人的身份按照委托协议进行货款的托收,期间,银行既无审单的义务,也无付款的责任,并且在进口商借故拒付时,一般也不充当必要时的代理去代为提货、存仓以及保管货物。所以,托收属于商业信用。因而在进行托收时,出口商必须心系货物的安全,直至进口商付款。
一、出口跟单托收的风险
由于托收属于商业信用,因此对出口商来讲风险比较大,具体来看,这种风险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口商的信用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进口商因经营不善而倒闭;进口商的经营举步维艰,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进口商品的货款;进口商因商品价格的变化或者汇率的变化而要求降价,甚至有意拒付,从而导致货物压仓、压港,造成出口商的被动与损失。
(二)进口国的政治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进口国政府的轮替、国内局势的变化、政府新政策的颁布实行等,如外汇的冻结、贸易禁令等,使得进口商无法履约。
(三)出口商自己产生的风险
1.托收方式的选用不当产生的风险
在托收方式中如采用即期付款交单(D/Pat sight),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即期汇票时进口商即付款,代收行随即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进口商才能凭提单去提货。如果进口商不付款,代收行不会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此时,出口商就可以控制货物,因此风??较小。
而采用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时,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远期汇票,进口商先在该远期汇票上办理承兑手续,等到汇票到期进口商付款,代收行才会向进口商交单。尽管在这种方式下出口商仍然可以控制货物,但是由于付款交单的时间较长,所以风险比即期付款交单要大。另外,在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情况下,为防止货物已到但远期汇票未到付款期致使进口商无法提货的状况出现,进出口双方可以事先约定:卖方授权银行可以凭信托收据先行放单,即进口商在承兑远期汇票时向银行提供信托收据就可以取得货运单据先行提货,等到汇票到期日再付款。当然,这种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的做法使得出口商要冒进口商提货后不付款的风险。
此外,在采用付款交单(D/P)时,进口商为了防止收货时货物存在的交货不符或者货物受损的风险或者欺诈的风险,往往会拖延付款时间,等到见货后发现货物没有问题再付款,也无形中加大了出口商的风险。
采用承兑交单(D/A)时,进口商只要对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就可以取得货运单据去提货。一般而言,出口商出于自身利益,不会在远期汇票提示时拒绝承兑,因此往往出现提货后到期拒付的情况,使得出口商钱货两空。可见,承兑交单的风险更大。
2.贸易术语的把握不当产生的风险
在采用F组术语、CFR、CPT的条件下,出口商不负责保险,若货物在提货前受损而拒付,出口商会货款两失;即使进口商办理了保险,由于保险单在进口商手中,出口商要想找保险公司索赔仍须通过进口商,十分被动。
3.对进口国海关的相关规定不熟悉而产生的风险
如巴基斯坦、叙利亚等国海关规定:进口商品的退运必须由进口商来办理,并且要经该国银行书面证实。这一规定使得托收项下无理拒付的进口商能够掌握货物,只要进口商不去办理货物的退运,海关就会将货物存于公仓,最终被拍卖;而巴西等国海关的做法是将退运的货物存于公仓,而其海关的仓储费奇高,当出口商想要回货物时就会发现海关的仓储费竟然高过货物的价值,致使货物全损。
4.对进口国银行托收的惯例不熟悉而产生的风险
例如拉美地区的银行习惯上将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当作承兑交单(D/A)来处理,使得进口商可以无须付款就可以提货,然后隐匿,通过诉讼以挽回损失会发现,拉美地区的代收银行会以将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当作承兑交单(D/A)来处理是惯例为由,将责任推得干干净净。
5.不熟悉跟单托收的流程,任由进口商指定代收行而产生的风险
任由进口商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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