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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调查与探索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调查与探索 摘要随着税费改革的不断开展及一系列惠农政策的颁布,加之《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继实施,农民种地积极性大大提高,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大量产生。通过大量实践,针对鹿邑县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大量产生的现状、原因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处理纠纷的建议及具体对策。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原因;对策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提高了农民种地的积极性。作为农民赖以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基础――土地,成了农民的命根子。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承包法》)的正式实施,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并且从1998年开始在农村进行土地二轮承包或延包。《承包法》的实施,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进一步完善,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由于婚嫁、新增人口、户口迁移、土地流转、建设征地用地等原因,土地问题日益突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成为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作为一名仲裁员,笔者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实践中悟出了一些道理,现将近几年来的实践作一分析,谈谈自己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一些看法,并与大家共勉。 自2003年3月1日《承包法》实施以来,鹿邑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庭共受理18件案件,其中判决8件,调解9件,撤诉1件。经调查发现,在这18起案件中,2006年就占10件,案件较往年同期上升56%,由此引发的矛盾趋于激化,当事人因土地承包纠纷而发生的争吵、斗殴,甚至赴京、赴省上访较往年增加,实际在法院诉讼的及没有诉诸法律的还大量存在。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1.1法律的宣传、学习还不到位 自2003年《承包法》实施以来,我县主管部门虽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 物力和财力,张贴标语、条幅,开展宣传、讲座等,但收效甚微,80%的农民对《承包法》一无所知,20%的农户虽然知道此法,但不了解该法的内容,甚至连“承包期内不再调整??包地”和“农户不同意,谁也无权在土地承包期内拿走土地”,这两项涉及农民自身利益的最核心内容都不知道。一些村干部对实施该法的重大意义不清楚,对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性,也缺乏应有的认识,对由此而引发的矛盾更是束手无策。 1.2土地发包程序不合法,发包合同不规范 在审理以上案件中,笔者发现没有一件是严格按照《承包法》的规定进行承发包的,土地承包合同多为村委会与承包户签订,更有甚者,村委会“关门造册,暗箱操作”,在合同上主动填上张三、李四、王五……,根本没有经过民主议定,即依法经本集体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的2/3以上同意通过,并报经乡镇经管部门审查备案,才能视为有效的法律合同。严格地讲,这些合同的签订都不规范。所签合同既不规范,又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引发纠纷的关键。 1.3土地权属不明、四至不清 从审理18件案件中可以看出,农民的土地经营权根本没有得到完全落实,农民应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其土地经营权证书填写是应该明确的。但是村委会在土地承包合同及土地经营权证书中只写明该农户承包的总亩数,具体土地所在的位置、块数不清楚,有的是“有地无证”,有的“一证多地”,甚至有的无凭无据也在种地。很多土地承包合同均没有明确的四邻,当事人也很难说出土地的四至。个别地方还存在随意调整农民土地、以村规民约剥夺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象,这些因素是引发矛盾的重要原因。 1.4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不规范 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多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随意性较大。即使签订了书面合同,在合同中也没有对流转期限、流转价格和违约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因而留下纠纷隐患。个别地方的村委会违背民主议定原则,“一锤定音”把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剥夺农民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借承包经营权流转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1.5违法批地用地、乱占滥用耕地现象严重,失地农民的补偿和安置得不到落实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承包的土地,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30年不变。但一些地方政府几年来以招商引资的名义引来项目,通过对村干部施加压力,在不考虑农民利益的前提下,不顾农民是否同意,就强行将农户的已承包耕种的土地收回,长时间、大面积租给企业经营。有些地方甚至打着政府征地的旗号,实际是某些公司搞“圈地”,而地方政府也借此增加收入。一些公司在进场时遭到农民的阻挠,但这些公司认为政府都同意了,也就不与土地承包户协商,强行进场将作物推掉,把原有的现场毁掉,并在上面建厂房,而对原有的承包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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