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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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对擅自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处罚 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对擅自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处罚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武宣县交通运输局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武宣县港航管理所 8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2-5210287 监督电话 0772-5215379 9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并由主席令第五号公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对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第五十三条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0 实施对象 擅自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1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2 权限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并由主席令第五号公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13 行使内容 辖区内行使对擅自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行政处罚权。 14 法定办结 时限 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15 处罚流程 详见附件1。 16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17 运行系统 无 18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9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4 1.受理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受理或立案;收受好处,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越职权,擅自销案等。 中 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建立查处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 案件承办人 2.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违反办案程序,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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