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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文件汇编-暨南大学生命科学技术学院
暨南大学
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
文 件 汇 编
暨南大学研究生院
前 言
为方便广大师生及有关人员查阅研究生培养
管理工作的相关文件,熟悉研究生管理规定及相
关办事流程,以加强过程管理,提高办事效率,
现将我校现行的与研究生培养、管理相关的工作
文件汇编成册,供广大研究生导师、各院系研究
生主管领导、研究生工作秘书及研究生本人查阅。
希望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及时将研究生培养管
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我们进行沟通,以便我们
能及时进行修订,使我校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
理工作日臻完善和规范,使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暨南大学研究生院
二○一三年四月
目 录
暨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1
暨南大学研究生证、研究生校徽使用和管理办法 10
暨南大学优秀硕士研究生硕博连读管理办法 (试行) 13
暨南大学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管理试行办法 18
暨南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管理规定 21
暨南大学科学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制(修)订细则 29
暨南大学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制(修)订细则 36
暨南大学关于制订研究生课程标准的暂行规定 42
暨南大学研究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规定 45
暨南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办法 50
暨南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管理规定 53
暨南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试行办法 57
暨南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61
暨南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监考人员守则 66
暨南大学研究生任课教师守则 68
暨南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人员工作规范 73
暨南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规定 (试行) 78
暨南大学“研究生短期出国(境)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85
暨南大学资助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管理办法(试行) 88
暨南大学研究生“菁英学子”计划实施办法 91
暨南大学研究生全英语教学课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103
暨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暨研〔2012〕40 号文)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我校‚面向海外,
面向港澳台‛的办学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 号)和《暨南
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暨学“2005”78 号)的有关要
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凭暨南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
证件(户口、工资、组织关系等),按规定的日期入学报
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须事前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
请假未获准或请假逾期超过2 周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
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境外或海外新生若有
特殊原因,获准后的请假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4
周。
第二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含体检、计划生育情况、政治思想等)。复查合格的填
写《暨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登记表》,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
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经
1
学校批准,取消学籍。情况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因病请假期满仍不能入学报到,或报到
后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
本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院系(所、中心)同意、研究生
院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 年,回家或回
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新生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
遇。在下学年开学前(每年6 月份),可以向学校提出入
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体检合格后,重新办理入
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
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的,将在保留期满后自动失
去其所保留的入学资格。
第四条 失去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档案、户口、组
织关系等退回原单位或原户籍所在地。
第五条 研究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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