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培训007.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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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 一、国内信用证业务 二、卖方融资业务 三、如何理解和应用国内信用证 (一)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发展 (二)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概念 (三)国内信用证业务有关文件 (四)如何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 (一)我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发展情况 04年在山东、浙江分行开办。 06年总行下发文件,规定在国内14个分行试点,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非试点行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需报总行审批;颁发了《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 07年7月总行下发了关于全面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通知,通知中要求结算与现金管理处作为国内信用证业务的管理部门 07年10月营业部下发了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通知,通知中转发了总行关于全面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通知 08年1月营业部又下发了大力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通知,通知中重点强调各支行领导要重视新产品的开发与应用。 (二)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概念及特点: 国内信用证的概念: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具体包括信用证开立、修改、通知和委托收款业务以及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卖方融资、买方融资、打包贷款业务。 特点: 1、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2、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3、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4、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背景。 有关名词解释 开证申请人是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并承担支付 信用证款项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受益人是指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卖方。 信用证的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国 内信用证并承担审单付款义务的营业机构。 信用证的通知行是指受信用证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发 出信用证通知书的营业机构。 委托收款行是指按照信用证受益人委托,向信用证开 证行办理委托收款的营业机构。 (三)国内信用证业务有关文件 1、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的通知(工银发[2006]52号) 2、关于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及其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工银发[2006]74号) 3、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工银发[2007]1号) 4、关于全面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通知(工银发[2007]345号) 5、关于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工银黑营发[2007]183号) 6、关于大力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通知 (工银黑营发[2008]号) (四)如何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 1、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 (1)、开证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客户 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 客户资信良好,具有支付信用证款项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 第三 客户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2)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开证行应 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资料: 第一 开证申请书; 第二 开证申请人承诺书; 第三 有关商品买卖合同,合同中应规定使用国内信用证办理货款结算; 第四 上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五 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提交保证人有关资料(包括营业执 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 表)或抵(质)押物的有关资料(包括权属证明、评估报告); 第六 开证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2、开证保证金、担保规定 (1)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客户,各行可以免 收保证金、免除担保办理开证业务。 (2)对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客户,信用证保 证金比例按以下原则掌握: 第一、即期信用证保证金比例由一级分行根据客户情况自行 决定,保证金差额部分的担保按: A+级(含)以上客户经一级分行审批可免担保; A级(含)以下客户须落实合法、有效、可靠的担 保。 第二、 延期付款信用证保证金比例按: 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客户,由一级分行根据客户情况自行决定; A+级客户须收取不低于10%的保证金; A级客户须收取不低于20%的保证金; A-级客户须收取不低于30%的保证金; BBB+、BBB、BBB-级客户须收取不低于50%的保证金。 BBB-级(不含)以下客户不得办理信用证业务(提供全额符合总行规定的低风险担保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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