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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钱诉讼”引发思考

“一元钱诉讼”引发思考   摘要:“一元钱诉讼”频繁地出现在各类报道中,打一场官司,索赔一元钱,当事人行使自己的诉求无可质疑,但诉讼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模式,更不是化解矛盾的最佳模式,应理性地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   Abstract:“one Yuan lawsuit” appears frequently in each kind of report, hits the lawsuit, sues for damages one Yuan, the litigant exercises own demand to be unquestionable, but the lawsuit solves disputes only pattern, is not the melt contradictory best pattern, should rationally the choice solution disputes way.   关键词:一元钱诉讼解决纠纷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key word:One Yuan lawsuit solution dispute non-lawsuit dispute solves mechanism   作者简介:舒辉(1985――)女,广东商学院2008级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邮编:510320      近年来,“一元钱诉讼”屡屡在各大媒体报纸上曝光。从山西一位乡村教师因在北京买到缺页书籍引发的一元公交车费赔偿到顾客因在超市买到带有头发的面包而要求一元的精神损害赔偿等等,这类官司吸引公众眼球不是因为所谓的名人效应,不是因为案情有多么的复杂经典,而是因为它们相同的诉求―――讨说法、赔偿一元钱。   学术界对于日益增多的“一元钱诉讼”的社会价值、解决模式的讨论日趋激烈,争议很大。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1)一元钱诉讼对社会并不产生正价值,不仅是个人资源的浪费,也消耗了大量的司法审判资源,属于滥用诉权的行为,法院不应支持此类诉讼,应不予立案;(2)一元钱诉讼是依法维权的典型案例,反映着社会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通过严肃的法庭审理和公正的判决,能够增强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赖和崇敬,所以很值得提倡。但国家的诉讼收费过高,导致当事人即使胜诉也难以弥补自己的实际损失。应该降低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成本,更好的维护公民权利;(3)诉讼本身存在缺陷,也并不是唯一的纠纷解决模式,应该寻求诉讼外纠纷解决途径。   上述观点各有千秋,却也并非尽善尽美,笔者试分析所述解决模式的缺陷,借以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   第一种观点应该说是站不住脚的。评价权利是否滥用的考量因素是行为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权??的同时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一元钱诉讼”中有与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适当原告、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虽然赔偿数额仅仅是一元)、管辖方面更是不用质疑,它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也符合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行为人是在正当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存在侵犯谁的权利问题。相反,正是对方当事人侵犯了行为人的权利,因而才引发了诉讼。并不能因为诉讼请求是一元钱而给其套上“滥用诉权”的罪名。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国家设立司法机关的目的不是谋取非货币性收益。倘若因为诉讼请求数额低,就把这类案件看做是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行为,排除在诉讼管辖的范围之外,既不能有效的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又不能实现社会正义。那是不是说我们就要大力推崇走诉讼途径解决问题?观点二对这个问题给出了一种答案。   第二种观点是社会舆论的主流选择。通常打一元钱的官司不是要去弥补自己的亏损,只是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尊严,人的尊严有时是无法用金钱来衡定的。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主动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权,意味着广大人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也显示出公民更加看重精神方面的公正和平等。一元钱官司背后反映着我们这个社会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国家法制化水平的提高以及法律在老百姓心中权威地位的攀升。这样的评论很积极,在我们现在这样极力倡导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有着意味深长的意义。不过,笔者有着几层疑问:其一,当发生这样的纠纷,当事人选择诉讼的话就意味着有比较高的维权意识,倘若不选择诉讼就说明当事人的权利意识薄弱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这恰恰说明民众的法律意识并没有提高。因为这样的纠纷并不少见,选择诉讼的人也毕竟是少数,还有大部分人并没有诉诸法院,以少对多,说民众权利意识增强很难让人信服。其二,诉讼路径就是完美无缺,极其合理的纠纷解决模式吗?如果诸如此类诉讼我们提倡走诉讼途径,不会产生什么负面效果吗?   毋庸置疑,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诉讼程序是解决纠纷、建立现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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