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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处理课件
人事争议处理 一、我省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建立和发展的三个阶段 (一)我省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孕育探索阶段(80年代中期至1997年前后) (二)我省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初步开展阶段(1997年至2006年) (三)我省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突破性发展阶段(2007年至今) 二、人事争议受案范围 (一)演进历程 1、《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a国家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b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c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d其他 N:源自劳动人事部门分工不同(人事部门管干部,劳动部门管工人) 2、国办发(2002)35号文第七条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Q:不科学,有些属于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不适宜通过仲裁机制处理,有些甚至不属于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 3、《公务员法》著名的100条,明确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4、《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34条: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聘用单位所在地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5、《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号文) a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b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c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d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e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N:除外规定:考核、职务任免、职称评定等发生的争议,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现行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 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释:聘任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签订聘任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工资福利待遇等。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A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解除人事关系的争议。 B实行聘用制的:履行聘用合同的争议 释:《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和法释〔2003〕13号文都将辞职辞退人事争议纳入调整范围。针对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除名、离职(含自动离职)、开除(指非行政处分种类)等不规范的方式解除人事关系。是否受理各地做法不一,部分人员权益保护空白,故,将除名、离职等导致人事关系解除的争议纳入法律调整领域。 Q:行政处分种类的“开除”解除人事争议是否属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 一家之言:申诉渠道,不宜仲裁。 Q:如何理解“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一家之言:宜做扩大解释,但首次实行聘用制时是否订立合同涉及新旧体制的改革问题,不宜走仲裁渠道解决问题。 3、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社会团体:民政部门登记,人事管理方面主要使用事业编制并参照事业单位进行人事管理。 争议处理方面也参照事业单位处理 Q:社会团体人事争议法院是否受理? 4、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 法律依据:《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34条。 Q:和司法相衔接问题? 5、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三、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不同点 (一)受理案件范围不同。 (二)对案件的管辖不同。 (三)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 (四)涉及争议用人单位自主权不同。 四、人事争议和劳动争议的区分办法 第一步,先区分编制内、外。 Q:事业单位编制外用人是否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一家之言:《劳动合同法》将“用工”作为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准,虽然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只要能证明有“用工”事实,就应该认定为劳动关系,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步:区别单位的性质及其施行的用人制度。 1、实施公务员法以及参公管理的机关(单位)。 A公务员与机关的争议:申诉控告程序 B聘任制公务员与机关因履行聘任合同争议:人事争议仲裁 C机关工勤人员与单位争议: a编内工勤: b编外工勤 : 有劳动合同 无劳动合同 2、非参公事业单位 A原固定用工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争议:人事争议仲裁渠道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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