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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五节 诈骗罪 第266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客观构成要件 双行为犯:欺诈取财 构造 行为人 被骗人 被害人 (一)欺诈行为 1.实质 为使他人处分财产而引起与真实不符观念 手段:使陷入错误/维持错误 目的:产生处分财产的动机 欺诈-取财牵连关系:若非错误则不处分 欺诈使不知财产转移 非因错误处分财产 ——欺骗式盗窃(调包案 按摩院案) 2.内容 欺诈:就特定事实作出虚伪表示 事实:过去或现在发生的 可以检验为真假的 事件历程或者状态 客观外在事实 身无分文而点餐 主观内在事实(内心意思) 打算拒付而点餐 虚假承诺 假托借用而打算霸占他人汽车/打算提货后逃匿而订立买卖合同/无偿债能力而与银行订立贷款合同 余志华案 2006年7月底,被告人余志华以租车为名,取得被害人窦永昌一辆起亚牌轿车。余伪造了窦永昌的身份证和相关手续,在峨眉山市将该车以5万元的价格典当给鑫鑫寄卖行。后窦永昌向余索还轿车,并声称如不归还就要报警。 余志华无钱赎车,遂于8月4日,以租车为名从其朋友陈建红处取得奇瑞QQ轿车一辆,以1. 9万元的价格典当给鑫鑫寄卖行,并用此款项将窦永昌的起亚牌轿车赎回归还。 问:被告有几个欺诈行为,内容如何? 将来事实? 对将来不可预测事实的描述不能成立欺诈 售楼小姐以升值前景诱使顾客买房 投资顾问鼓励股民购入某支股票 银楼老板以人民币将贬值劝说顾客购买金条 除非以对过去现在事实的歪曲虚构为基础 售楼小姐明知楼盘附近将建成制药厂/重点中学迁建 关键特征:事实之可证伪性 欺诈实质:使对方产生与真实不符的观念 3.作为:虚构事实 表现途径:文字 语言 举动 表现方式:明示/默示 根据交易习惯和社会通念判断 行为人举动属于特定意思表示 无钱进餐/住宿/打的 典型: 贷款欺诈 合同欺诈 无权处分 报销欺诈 无钱食宿 “碰瓷” 赌博欺诈(出老千) 黄艺案 黄艺系四川省叙永县公安局副政委,为偿还赌债,与袁小军共谋设计赌局圈套欺骗钱财。由黄艺联系“长天数码港”业主姚某(被害人),谎称要商谈买卖煤矿事宜。由袁小军找到被告人刘小冬、方开强协助打假牌。 2004年11月5日下午,黄艺约姚某在火锅店吃饭,介绍刘小冬、方开强是经营煤炭生意的老板。饭后,黄艺邀姚某到茶楼打牌。先由刘昌敏、刘小冬与姚某用扑克牌玩“斗地主”,黄艺为掩饰骗局,提出与姚某合伙占一股。 打牌过程中,刘小冬以欺诈手段控制大小牌,仅两小时,姚某即输掉现金1万多元,并欠下10余万元。黄艺又鼓动姚某改玩“打闷鸡”把输掉的钱赢回来。打到夜11时许,姚某已输掉58万元。 姚某将其所有的尼桑越野轿车折价30万元,连同14万元现金交付方开强抵偿赌债,将尼桑蓝鸟轿车折价13万元,交付刘昌敏抵债。黄艺等五名被告人分赃。 4.不作为:隐瞒真相 负有告知事实真相的义务而保持沉默 使对方陷入错误或在自陷后维持错误 告知义务来源:法律规定 先行行为 合同 特别信赖关系 交易习惯 诚实信用原则 实质标准: 根据一般社会观念和经验判断 若对方知道真相即不处分财产 即可认为行为人负有告知义务 典型 商品欺诈 出卖抵押物 保险欺诈 A的住宅及家产在一次火灾中烧毁,A从保险公司领取了保险金。之后,A从烧毁的遗迹中发现了并未烧毁且之前已投保的部分财产,但对此无所作为。 找钱欺诈: 当场发现而沉默离开-诈骗罪 事后发现而拒不归还-侵占罪 “孙中山”案 61岁的王某外貌与孙中山相像,常向他人宣称自己是孙中山,为三民主义大业而没有真死,已有130岁。 2001年,王某开办了一家专门“开发宝藏”的公司,鼓动一些老年人投资。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有三位老人相继解囊,将24万元交付与王某。 2004年3月,王某再次冒充孙中山行骗时被群众识破,警方随即将其抓获。 5.程度 足以使与被害人同一地位普通人陷入错误 ——主观化的客观标准 第300条第3款 程度限制的根据: 诚实信用原则并非绝对 说谎乃日常行为 夸张乃营销技巧 避免不当限制日常生活及市场交易 6.对象 诈骗罪通过妨害意思自由侵犯财产 具有意思能力之人 包括有相当理解能力之幼儿及精神病人 对无理解能力幼儿及精神病人—盗窃罪 (二)陷入错误 对方产生怀疑是否陷入错误? 假画案 画廊经纪人甲向富商乙佯称,其有张大千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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