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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工作指南
第四章 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工作指南
医疗机构执业资质监督检查
一、医疗机构基本执业资质监督检查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深圳市辖区内的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监督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1、查阅被监督对象的有关资料,了解其基本情况以及前次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
2、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现场监督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和《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
(四)监督检查程序
1、主要流程
两名以上监督员到达现场 → 出示执法证件 → 说明执法来意及依据,告知相对人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 → 由其人员陪同,现场检查医疗机构的资质,检查相关内容,核对是否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符,查阅有关证件及资料 →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制作监督意见书、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 → 向相对人通报检查情况 → 如发现违法违规情况,责令整改,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进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2、现场检查要求
按照《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2001)执行。
(1)现场检查时,应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人核对无误后,监督员和被检查人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可在笔录上说明理由并签名,监督员应在其后签名。
(2)检查时,监督员可对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问,并当场制作《现场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监督员和被询问人在笔录上签名。
(3)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由两名以上监督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情况,并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名作证。
(4)根据现场存在的问题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5)现场检查所取证物尽可能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6)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出具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的《证据保存通知书》。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七日内对所保存的证据做出处理决定。
3、现场检查内容
(1)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决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机构第四十四条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决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机构第四十四条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及其他相关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深圳市辖区内的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及其他相关行为的合法性。
三、监督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一)查阅被监督对象的有关资料,了解其基本情况以及前次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
(二)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现场监督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和《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主要流程
两名以上监督员到达现场 → 出示执法证件 → 说明执法来意及依据,告知相对人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 → 由其人员陪同,现场检查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并通过询问了解医疗机构执业情况,查阅有关证件及资料→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制作监督意见书、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 →向相对人通报检查情况 → 如发现违法违规情况,责令整改,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进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二)现场检查要求
按照《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2001)执行。
1、现场检查时,应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人核对无误后,监督员和被检查人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可在笔录上说明理由并签名,监督员应在其后签名。
2、检查时,监督员可对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问,并当场制作《现场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监督员和被询问人在笔录上签名。
3、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由两名以上监督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情况,并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名作证。
4、根据现场存在的问题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5、现场检查所取证物尽可能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6、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出具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的《证据保存通知书》。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七日内对所保存的证据做出处理决定。
(三)现场检查内容
1、医疗机构名称应当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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