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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财产保险合同法
第四章 财产保险合同法 教学目的与要求: 财产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在整体上认识保险合同理论基础的条件下进一步具体了解财产保险合同的性质、特征和种类,熟悉不同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 教学重点: 概念:包括对财产保险合同、损失补偿性保险合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一般可保财产、特约可保财产、不可保财产、保险代位求偿权、全损、推定全损、责任保险合同等概念的掌握 教学重点: 理论:区分一般可保财产、特约可保财产和不可保财产,掌握财产保险合同的性质和特征,掌握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损失赔偿方式,深入理解和掌握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中的代位制度,理解其立法目的、保险代位权的取得、行使和保护,掌握责任保险合同的特征和赔偿要件 教学重点: 应用:分析财产保险合同的性质和特征,分析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与责任保险合同的异同,应用保险代位理论分析、判断并解决财产保险合同索赔和理赔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概述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主要是为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或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支出提供赔偿责任。 典型的损失补偿性保险合同 有形财产——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无形财产——责任信用保证保险合同 第一讲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合法 经济性 确定性 一般可保财产 特约可保财产 不可保财产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可保风险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其他保险事故 承保风险 除外责任 作用 分类 常见类型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损失赔偿方式 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 比例责任赔偿方式 限额责任赔偿方式 免责限额责任赔偿方式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重复保险分摊制度 重复保险的定义 重复保险的条件(讨论) 重复保险分摊方式 结合重复保险通知义务讨论实务操作问题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代位制度 保险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按约定赔付了被保险人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之后,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所拥有的对损失的一切权利与救济。 物上代位 (《保险法》第59条)G:\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doc 权利代位(《保险法》第60、61、62 条) G:\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doc 法定权利 保险代位制度的目的和功能 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说 避免第三人脱责说 减轻投保人负担说 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说 保险代位权的取得 当然代位主义 请示主义 权利代位的成立条件 有承保范围内的损失 存在可转移的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己经履约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以标的物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为要件 权益转让书 保险代位权的行使 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保险代位权 保险代位求偿对象 保险代位求偿范围 保险代位求偿顺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doc 保险代位权的保护 要求被保险人不得损害保险人的代位权 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权 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范围 保险代位制度的目的和功能 A公司委托航运公司B运输一批价值100万元的货物,并对这批货物向保险公司C投了保险金额为80万元的保险。由于B无法免责的原因,货物全部灭失,C己经向A支付了80万元的赔偿金,那么B依据合同应当支付的60万元赔偿金(在海运中有责任限制)还应当给A吗? 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 2001年10月,司机孙某购买一辆小轿车,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车辆损失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7万元。孙某的儿子孙某某(15岁)因长期跟随父亲跑运输,懂得一些驾驶技术,为了满足一下自己的独自驾车欲望,就趁孙某没有开车之时,偷拿了孙某的车钥匙,独自驾车到城市郊区游玩。在行驶到一拐弯路口,孙某某因驾车经验不足,车辆撞到了路边的防护栏,结果孙某某被撞伤,小轿车被严重损害,基本报废。 事故发生后,孙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调查情况后认为,车辆发生事故造成报废,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事故是孙某的儿子孙某某造成的,属于第三人对车辆造成损害的情况,即使保险公司赔偿了损失还要向其子追偿。而孙某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独立有效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地位和资格,所以保险公司向孙某某追偿,孙某还要履行监护责任,即孙某应向保险公司赔偿。这样一来,保险公司就没有必要给付孙某保险金额,因此拒绝赔偿。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有形财产,包括投保人依法所有或者控制、使用的价值可量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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