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地产税收政策培训讲义.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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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地产税收政策培训讲义

房地产税收政策培训讲义.txt我都舍不得欺负的人,哪能让别人欺负?  一辈子那么长,等你几年算什么我爱的人我要亲手给她幸福 别人我不放心   我想你的时候我一定要找得到你不许你们欺负他!全世界只有我才可以!放弃你,下辈子吧!!时间:2009-07-28 19:58 来源:未知 一、房地产税收涉及的税种与基本规定: (一)税种: 本文转自天津财税 信 息 网,转载请注明出处 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 让、房屋租赁)所涉及:(11 个税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 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二)税种的重点是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1、什么是销售不动产?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 的行为。这里的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通 常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销售是指有偿转让所有权的行为。 2、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 售其他土地附着物、转让不动产的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单位将不 动产无偿赠与他人,以及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 一并转让的行为。这里的销售,着重点应在有偿转让不动产的“所有 权”上,且不论该建筑物或构筑物是使用过的或是未使用的。 二、相关税收政策及要注意的问题: 天津财税信息网,您身边的 财税专家! (一)房地产开发中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的不动产对外销售时,其自建行为视 同提供应税劳务,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承建 的建安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建安企业的,应代扣代缴营业税。在 开发施工过程中收购应税未税矿产品的,应代扣代缴资源税。 2、单位集资建房销售给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按“销 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1)集资者为未参加房改的职工; (2)建房用地的使用权为集资者所在单位(所有)或以集资者 名义购买; (3)发生的建房费由集资者全额负担,所集资金必须全部用于 建房支出; (4)持有房管部门或房改办集资建房的批文。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 承包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等应税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 税。 (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面有关税收政策: 1、纳税人取得的土地属于耕地的,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 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取得的土地属于非耕地的,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申报缴纳城 镇土地使用税。2、纳税人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应按照“权利 许可证照”缴纳印花税。 3、纳税人应当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30 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 报送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并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1、房地产转让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 物。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 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行为。无偿赠与包括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等行为。房地产开 发企业将开发产品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用于抵偿债务以及换取其他 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行为,视同销售不动产行为。 2、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 用人的更名手续,只要双方签订了在建项目转让合同并取得收入,其 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 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 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 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 税目征收营业税。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 其他建设项目。 3、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全部价款包括取得的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价外费用包 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 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 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4、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减除“还本”支出。 5、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 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 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 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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