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地产企业甲供材料常见的开票行为及税收风险盘点.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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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地产企业甲供材料常见的开票行为及税收风险盘点

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料常见开票行为的分析应用 “甲供材料”,是指建筑工程中建设方或工程发包方(合同中的甲方)提供工程用各类材料物资、动力等给工程承接方(合同中的乙方。 营业税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也就是说,按照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施工企业的计税依据是“建安+材料款”,实际工作中有三种不同的开票行为及处理方式: 例如:乙方承包一项建筑业工程业务,该项业务总金额1000万元,但合同约定甲方自行购买提供200万元建筑材料,乙方提供其余建筑业劳务(包含其余材料、设备、动力等)800万元。该项建筑业劳务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1000万元,营业税由乙方交纳。 第一种方式:合同约定金额为800万元,材料由开发商自行采购,材料款200万元由开发商根据增值税发票入账,施工企业按照项目总标的开具1000万建筑业发票并交纳营业税,但是只按照800万元确认收入,200万元材料款由于不是乙方的收益故一般在签订工程合同时会约定该税款由甲方承担,甲供材料为200万元,应纳营业税为6万元(200×3%)(未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应由施工单位补开发票61855.67元[60000/(1—3%)]给发包方并向发包方进行款项的结算,则施工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的营业税=项目总标的额)+ 61855.67 (补开施工发票)]×3%=301855.67 (元)。 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则用自购材料的200万元普通发票、补开属于开发公司应担税款61855.67元的建筑业劳务发票、票面额为100万元但实际结算额和挂账额均为800万元的工程款发票,共同构成开发成本。 建筑公司则按67元作为了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开具67元的发票,确认8061855.67元的收入,同时确认301855.67元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对于该种方式,会导致建筑公司的开票金额与账面核算收入金额不一致,施工方开具了1000万的发票,但只确认了800万元的收入。按照发票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该施工方的实际营业收入为800万元,应按800万元开具发票,该施工方的开票行为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应按照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即“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并且,在征管过程中,房产开发公司有可能按照材料金额列支一次成本,又按照取得的工程款发票全额列支一次成本,容易导致开发商重复列支成本,且不利于税务机关对于该营业税的征管。 第二种方式:合同约定包工不包材料,材料由开发商自行采购,材料款200万元由开发商根据增值税发票入账。施工企业只就建安部分开具800万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但是施工企业以工程款和材料款的总和1000万元缴纳营业税。200万元材料款由于不是乙方的收益故一般在签订工程合同时会约定该税款由甲方承担,甲供材料为200万元,应纳营业税为6万元(200×3%)(未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应由施工单位补开发票61855.67元[60000/(1—3%)]给发包方并向发包方进行款项的结算,则施工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关于甲供料的营业税=[2000000(材料)+ 61855.67 (补开施工发票)]×3%=61855.67 (元),施工单位收到的款项,全部用来缴纳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则用自购材料的200万元普通发票、补开属于开发公司应担税款61855.67元的建筑业劳务发票和工程款发票800万元,共同构成开发成本。建筑公司则按67元作为了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开具了8061855.67元的发票,确认8061855.67元的收入,同时确认301855.67元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对于该种方式,会出现建筑公司的开票金额、账面核算收入金额与计税依据不一致的情况,发票的开具、确认收入额与计税依据本应遵循不同的规定,也就表示差异的存在属于正常。但是,在征管过程中,难以保证发包方进入成本的材料款金额与建筑公司缴纳营业税的材料款计税依据一致,会加大征管的难度。 第三种方式:合同约定总标的为1000万元,采购材料时,由开发商、建筑公司、物资供应商三方共同签订采购合同,开发商只负责替建筑公司垫付材料款和控制材料的质量,每月月末,物资供应商按照建筑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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