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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屋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的研究
海 南 大 学
课 程 论 文
题 目: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的研究
学 号149
姓 名:赵一婷
年 级:08级
学 院:应用科技学院
系 别:管理系
专 业:会计学(注册会计师方向)
指导教师:万新焕
完成日期: 2011年 月 日
摘 要
税收杠杆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工具,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如北京、上海房价飞涨,房地产业发展,大到影响市场交易能否顺利进行,国土资源能否得到充分利用,小到影响城市居民能否安居乐业。在这种持续高温的态势下,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以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成为我国宏观调控的重点。为遏制畸高房价,给过热的房地产市场降温,税收的杠杆调控作用不容忽视。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更是势在必行。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得出了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即建立以房地产税交易、持有、利用三个环节来征税的房地产税收体系,形成科学合理的房地产租、税、费体系,同时加强房地产税收的立法并适当放权,建立完善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和房地产评估制度,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
前言
(一)税收概述
税收是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通过税收工具强制地、无偿地征参与和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有多种多样,如税收、发行货币、发行国、收费、罚没等等,而税收则由政征收,取自于民、用之于民。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税收三性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收、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关系,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税收分为国税和地税。地税又分为:资源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个人偶然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主要用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国家公务员工资发放、道路交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科学研究、医疗卫生防疫、文化教育、救灾赈济、环境保护等领域。 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没形成一套专门的房地产税制,现行税制中,涉及到房地产的税收主要有12种,即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有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我们把这些税种单列出来,按照征税环节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四类:即房地产开发环节征收的税收、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的税收、房地产转让环节征收的税收、房地产出租环节征收的税收。
一般而言,税收制度应遵循效率原则、公平原则和财政原则等三个基本原则。但就目前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在调节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方面未起到相应的作用,且税收流失问题严重,导致征收成本较高;在调节个人财富收入方面也收效甚微,且税收负担不合理;同时也未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逐年增长的比例均低于GDP的增长比例,表现出不协调的关系。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就带有明显的地租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征收土地使用税是为了调节土地级差收益而开征,且纳税人是土地使用者,采用定额税率,按实际占用不同等级土地面积进行征收,而不是按土地价值征收,从而可看出土地使用税明显具有地租现象。以费代税。如土地闲置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这个土地闲置费其实就是一种税,具有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而以费的形式出现,降低了其严肃性和规范性。“费挤税”问题的存在是房地产税收制度安排欠合理和投资环境不稳定的表现。“费挤税”使得费用变相地合理化了,其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由地方费用摊派引起的间接“费挤税”,其典型表现是城市教育费附加税的征收。严格说,它并不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或劳务相对应,实际上属于地方费用摊派。按照合理负担原则,税费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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