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章 留置权.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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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留置权

* 答案:BD。丙是善意修理人,基于加工承揽合同,享有留置权,并基于留置权而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 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察可分物的留置、留置物的灭失、毁损的风险。参见《物权法》第233条,留置物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权的金额,若超出,由债权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 * 答案: B * 第二百一十七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转质”指质权人不经出质人同意,以自己的责任将质物转质于第三人的行为。责任转质因未经出质人同意将质物转质,不仅要承担质物因转质权人的过失而灭失、毁损的责任,而且要承担因转质期间发生的因不可抗力产生的质物的风险责任,其责任要比未转质的情况沉重得多。 “承诺转质”,指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在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行为。承诺转质是经出质人同意的行为,质权人对因转质权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不因转质而加重法律责任。 * 答案:1.抵押有效.该财产属于动产,并不需要登记,故两者之间的抵押有效. 2.质押有效.自交付动产时质押生效. 3.加工承揽,留置关系. 4.优先行使蒋某的权利.理由:法定物权优于意定物权. * 对本案的不同观点: 某县人民法院认为:讼争屋为原告承租,但该店屋与后截天井、走廊、楼梯及第三人的房屋连成一体。该店屋系属康湖街279号房屋整体结构中的一部分,且该房屋天井、走廊、楼梯为被告与第三人共有,同时该店屋右侧系第三人出入的必经之路,第三人对该店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与被告签订的店屋买卖关系有效,原告基于租赁关系的优先权不能对抗第三人的优先购买权。原告所诉无理,不予支持。 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店屋与第三人房屋虽然连为一体,但双方产权界限明确,第三人对被上诉人前截店屋没有共有权。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出卖该店屋,第三人没有优先购买权,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上诉人系该店屋承租户,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现其主张优先购买该屋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章 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 1.概念: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留置权不可分性的弱化: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233] * 二、留置权的取得 (一)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利用辅助人占有、与第三人共同占有等,均可。 2.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返还请求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商事留置权除外] 3.债权须已届清偿期 * (二)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 1.留置不得违反当事人的约定 2.留置不得违反法律的强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3.留置不得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4.留置不得与债务人交付动产前或交付动产时所为的指示相抵触 * 三、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含隐蔽瑕疵而生的损害赔偿]、保管费、实行留置权的费用。 (二)留置权效力所及标的物的范围 从物、孳息、代位物 * (三)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 1.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物占有权; (2)留置物孳息收取权; (3)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 (4)留置物必要使用权; (5)留置权实现权; * 2.留置权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2)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 (3)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四)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 (1)损害赔偿请求权 (2)留置物返还请求权 (3)留置物法律处分权 * (4)提供相应担保而使留置权消灭权 (5)请求行使留置权的权利 2.留置物所有人的义务 (1)偿还必要保管费用的义务 (2)留置物隐蔽瑕疵损害赔偿的义务 (五)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重叠时的优先受偿问题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239] * (六)留置权的实行 1.实行留置权的要件 (1)确定留置财产后的履行债务宽限期 (2)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 (3)留置财产变价、取偿 2.实行留置权的方法 折价与变价(拍卖与普通买卖) * (七)留置权的消灭特殊原因 1.债务人另行提供相应担保 2.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依自己意思] 3.债权清偿期的延缓 * 甲从乙处偷来一台电视机,因故障送到丙处修理。丙修好后又被丁偷走。丙不知道该电视机为赃物。甲到期未支付修理费用而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丙对该电视机不享有留置权 B.丙对该电视机享有留置权 C.丙对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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