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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类“安徒生童话之家”商标异议答辩书范本
商标异议答辩书商标异议答辩人:住所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异议处: 答辩人自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转发的丹麦安徒生国际集团提出的对第号(安徒生标的异议后,异议人所提的证据材料,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如下:丹麦安徒生国际集团的性质 系在丹麦注册成立一家0员工0注册资金的私人无限,注册地址金时强住处(位于哥本哈根城郊的一间30平米由丹麦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内)。成立之日没有”。这句话毫无事实依据,在丹麦任何企业或个人都可以向丹麦商业和企业注册中心和商标局申请h.c.andersne字号或商标。例如丹麦安徒生品牌管理委员会的申请人就是原中国公民陈松如先生在丹麦注册申请的,从申请到注册完成仅用了两天时间。异议人丹麦安徒生国际集团的注册人金时强与周臻都是中国人,他们都可以在丹麦注册安徒生字号的企业本身就说明了丹麦政府并不认为这样会造成国际国内的社会不良影响。另查询丹麦商标网可以看到很多丹麦本地企业和外国企业都申请了安徒生英文名称的商标。从国内的情况来看从上个世纪90年代迄今陆续有很多国内企业或个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已经有不少商标注册成功。这些企业在实际使用中并没有造成异议人所诡称的“将造成国际国内的社会不良影响和恶劣后果”。异议人这种说法完全是凭空想象没有任何道理。在此答辩人要提醒异议人不要再搞虚假宣传和搞招商骗局了,赶紧关闭服务器设在国外的虚假宣传网站,否则的话答辩人发现一个举报一个打掉一个!此外异议人异议书中所称的上海安徒生儿童用品公司因有违法记录和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被诉至法院(见证据材料上海法院网判决书)。以上事实说明了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是根本站不住脚的!其言行及所作所为暴露了异议人“贼喊捉贼”的丑恶嘴脸! 第二部分:被异议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的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早与引证商标。 依据我国商标法申请在先的原则,被异议商标申请时间早于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从异议人提交的材料来看异议人诡称其在先使用推广被异议商标没有事实依据。现在是21世纪不是上个世纪90年代,假大空是没有用的,现在是法制社会一切讲的是证据。异议人凭空捏造了其使用推广该商标的谎言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二、被异议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近似恰恰说明了引证商标不应予以初审公告。 异议书第1页下半页中所称:“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对此答辩人认同并予以认可,据此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被异议商标的在先权利,被异议人将在初审公告期内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三、被异议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禁止性条款,没有违反申请在先的准则,被异议商标不是异议人独创和臆造的独具显著性的词汇,没有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 四、被异议人的主体资格合法、申请程序合法、毫无恶意抢注的主观恶意。 什么是商标的恶意抢注?“恶意抢注”一般可以理解为:“明知(因应知)他人已经使用且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商标或商号,而将其抢先注册为商标并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构成恶意抢注必须要满足几个要件: 主观恶意且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的准则。 被抢注的商标具有独创性、有相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被抢注的商号或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在相关受众范围内享有相当的知名度。两者的产品或服务重叠且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或误导的。 打擦边球傍名牌的。 答辩人认为: 答辩人不符合恶意抢注的构成要件。 被异议商标未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 被异议商标申请在第20类商品上与他人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 引证商标不符合跨类保护的条件,异议人没有资格要求商标局对引证商标进行特殊保护! 第三部分:驳斥异议书第3页结束语和请求 详见异议书第3页结束语和请求(该部分内容不再援引) 异议书中该段落的异议理由说明了异议人的主观思想非常肮脏。异议人凭什么认为自己才是安徒生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是谁给异议人授予的独家使用权利?异议人仅仅是注册了上海安徒生儿童用品公司且注册资金仅25万美元的小的不能再小的公司就认为自己扬名于天下是个尽人皆知的大公司?答辩人地处安徽淮北市,自认并非孤陋寡闻之辈,却不知道该公司的存在。该公司的规模与成立年份说明了该公司不是一个知名的大公司,试问答辩人有必要去抢注一个并不知名的小公司的商号吗?如果中国每一个像异议人这样的小公司因为自己使用了某个字号就禁止他人在其它类别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话,那么商标资源早已枯竭,其它企业根本就无法申请同一商标。这显然导致商标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浪费!为此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司法解释规定了只有独具显著性的中国驰名商标才能享有特殊的跨类保护资格。异议人提到包括异议人的相关公司“安徒生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安徒生儿童用品公司”等所谓的六家公司,那么请问这几家公司成立于何年何月?年销售额多少?纳税金额多少?宣传投入多少?与异议人是什么关系?引证商标是驰名商标吗?是省、市著名商标吗?这些问题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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