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拘留、逮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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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拘留、逮捕

第三节 刑事拘留 一、概念和特点 公、检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 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对现行犯或重 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 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 其特征如下: 1、暂时剥夺人身自由。 是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 欧美各国有24、48、72小时不等。 我国一般是14日,特殊情况下37日。 2、拘留的决定机关具有特定性 检仅具有决定权,无执行权。 3、在紧急情况下适用 4、是侦查阶段适用的强制措施。 其临时性和对象的特定性都表明其仅 适用侦查阶段。 二、适用条件 1、对象 现行犯,即正在进行犯罪的人。 重大嫌疑犯,即有证据证明其具有重大犯罪嫌疑。 2、条件:具有法定紧急情况,即: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 2)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身边:指身体、衣服或随身携带的物品 住处:指工作、学习、生活的场所。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指嫌疑人以虚假的姓名、住址欺骗公安 机关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流窜作案:指跨市、县范围连续作案,或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 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 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三、适用程序 一)决定 1、公安机关 2、检察机关 二)执行 1、执行机关 2、异地执行,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该公安机关应予配合 3、2人以上 ,出示《拘留证》,责令被拘留人签字、按指印。若遭拒绝,应加以注明。若遇抗拒 ,可使用警械或武器。 4、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5、履行通知义务( 24小时) 6、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若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批捕 期间:3日;延长后7日;30日 检察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决定逮捕 期间:7日 三、拘留的期限 拘留后,被羁押的最长时限。 1、公安机关 3(公安)+7(检)=10日 3(1-4) (公安)+7(检)= 14日 30 (公安)+7(检)= 37日 2、检察机关 一般情况下,10日 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即最长是14日。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四节 逮捕 一、概念 公、检、法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诉讼,进行妨碍诉讼的行为,或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是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 积极面:能够保证随时讯问,有效地保障诉讼活动的进行。 消极面是:若适用不当,将会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条件 1、证据要件 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 ,且该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 2、罪责要件 即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适用于罪行严重者,罪行较轻的不宜适用。 3、社会危险性要件 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 影响社会危险性的大小的因素 1)案件性质;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况; 3)案件其他情况等。 [注意] 应当逮捕的条件(№79.1.2) 第一种情况: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第二种情况: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第三中情况: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可以逮捕的条件(№79.3)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逮捕的程序 逮捕的权限划分 1、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权、执行权 2、检察院:批准逮捕权、决定逮捕权 3、法院:决定逮捕权 一)提请、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 1、提请、批准逮捕 1)公安机关提请逮捕 2)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期限:已被拘留 ,7日; 未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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