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总则.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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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总则

富邦健康宝贝综合保险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成员意外伤害保险 (2013 版)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 为年龄在 6 个月至 65 周岁(见释义 1) (但双方另有约定,经保险人同意的不在此限)、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 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其意义包括列名被保险人及附加被保险人: (一) 列名被保险人指本保险契约所载明的被保险人本人。 (二) 附加被保险人指下列家庭成员(见释义 2): 1. 列名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 2. 与列名被保险人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居的亲属。 第三条 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它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 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 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 面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 (见释义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 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它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它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 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障内容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每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见释义 4),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 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 保险人对于本保单的责任不因主被保险人身故而影响对于其它附加被保险人的责任。 第六条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每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 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领受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按本条款第七条约定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第七条 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每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本合同所附 《人身 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 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 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八条 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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